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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时代的E方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三、一些E方法的实例

  第一是万民法。对于万民法,我们用反E方法来研究。在我们所知的《法律辞典》中,万民法是这样定义的,是市民法的对称,是各国人民共同适用的法律,用以调整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在有的法学著作中,万民法被认为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公法,那么,我们用E方法对《国法大全》中所有的ius gentium一词的语义进行分析,大概查出来在《国法大全》中它出现了1200多次。然后我找出它们,将其分为几个类型,几个类型的各自含义是什么意思,得出的结论是有这样的几种含义,这就推翻了以前的结论。这几种含义是:①使节法,是保护使节的;②是道德法;③是自然法;④是自治法;⑤是社会法;⑥是实在法;⑦是商法;⑧是法的整体。我们看到关于万民法的既有结论与运用E方法的研究成果有很大的矛盾,我觉得E方法的研究非常可靠。

  第二个例子是诚信。用E方法的研究与非E方法研究不一样。我们用E方法研究贺卫方等人翻译《法律与革命》。在这本书中,有一个英文词是good faith,在有一个地方,它被译成善意;在另一个地方,它被译成诚信,对同一个词的译法不统一,大家都知道good faith应译成诚信。如果我们用E方法来进行研究,做完这个工作后用电子手段扫描一遍,看看所有的good faith是不是译成同样的中文词,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消除这个矛盾,防止一词两译。我们还可举《统一合同法》的英译本为例,第6条规定诚信原则,那么在英文本把它译成good faith;第47条里有善意相对人的提法,他译成Bona fide,那么译成good faith和Bona fide是一样的,good faith是英文,Bonafide是拉丁文,如果完成这个工作后,用E方法仔细核查一下,看是否所有的中文词都译成了相同的英文词;或是否所有的中文词都译成了相同的英文词,这样就可避免错误,一词多译。

  第三个例子是市民法。这个词在拉丁文中的意思被认为是调整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不是这样?让我们用E方法对西塞罗使用该词的情况进行分析。在他的一本关于演说术的书《布鲁图》中,这个词有以下用法:一是把它与神法并列。这与西方的观念有关,西方将法分为两类:一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一是调整人与神之间关系的法律,这种分类方法在现代的西方仍然存在,只是神法被隐而不彰而已,但神法是仍然存在的,是我们只看到人法。在此书中,市民法并非指民法,而是调整所有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这是第一种含义;第二个用法是将市民法与哲学,历学并列,将其视为一门学科;第三个用法的市民法不是私法,而是与私法和公法并列的一种法。这就证明认为市民法是私法是不对的,至少在西塞罗那里,市民法是与公法和私法相分立的一个法律部门。

  以上是宏观的例子,下面举一些微观的例子。

  第四个是事理之性质。举个例子来讲,在西方民法理念当中,它被作为法律的渊源,是事情的本相,是事情的自然。这个词本身是拉丁文,它在法国也特别广泛地被适用,通过E方法输入关键词在《学说汇纂》这部大书中寻找,我们就得出了4种用法。

  一是合乎自然规律的。保罗在(D48.18.31)中这样说“对依事理之性质为不能服从的判决,没有理由上诉”。禁止鸡打鸣的判决就是这样,因为公鸡的本性就是打鸣。

  二是合乎逻辑的。在D.51.17.7中,有这样的规定,“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容忍一个公民既有遗嘱而死,又无遗嘱而死”,这其实讲的是一个不矛盾律的逻辑规则问题。

  三是自然法。罗马法中有阿尔芬奴斯的这样规定:“一个丧失了市民权的人丧失对其子女的任何权利,但他的所有还是传给其子女,如同他在市民身份中无遗嘱而死一样。……这些财产不是由父亲,而是由其种族、其城邦、由事理之性质分给他们的。”(D.48,21,3)。一个人如果犯罪,他的子女的继承权就会被剥夺,这是市民法的规定,但为了满足自然法的使各类生灵生生不息的要求,特许他们继承父亲。这是自然法(事理之性质)的要求。罗马法中有自然与民事的对立。自然是指不假人力之现象;民事是人为之制度,市民法可以剥夺罪犯的被继承权,但人类的自然权利还是允许其子女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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