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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事实上,近年不少中青年学者实际上是在以问题或研究对象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科为中心在进行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梁治平研究的法律还是文化或是社会;樊钢和林毅夫研究的经济学实际上触及了大量的政治和法律问题;汪晖的中国现代文学史研究搞了一个章太炎和清末思想的知识考古学。这表明我们许多人实际上都是在打破学科的界限,几乎不约而同地都在跨学科地追求知识,而且我们互相对话、互相启发,形成了或正在形成一些小的松散的学术群体。我们有西方文化带给我们的学科包袱,但我们没有西方人那么重;我们处于一个社会的巨大变革之中,我们不需要那么急迫地寻求自己的学术定位;我们有中国的现实和历史;而且又正在出现一批很有潜力的二十多岁的青年人,这一切有可能使我们的学术本土化,包括法学的本土化,即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说句并非完全是玩笑的话,也许一不小心,世界就发现中国就出了一个世界级的大学者,或一个有世界影响的学派。不小心,在此并非调侃,因为我相信长期积累,偶然得之;因为我相信历史上太多偶然性、随机性,虽然不是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但也不是一切努力都有结果,不是最努力的就一定最有结果,更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结果。“‘高山仰止,景行行之’。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8]

  注释:

  [1] 据《中国期刊总目录》,全国法律类的核心期刊有31种,法律类专业期刊有133种;上海的《民主与法制》这样的社会性期刊被列为核心期刊,而《比较法研究》,这份无论发表论文的水平还是编辑水平都属于国内一流的学术杂志却属于非核心期刊。当然,我并是在贬低《民主与法制》(我并不是担心被控侵犯该杂志的名誉权),而是批评那些确定法律核心刊物的人。

  [2] 由于某种误解和滥用,人们不仅常常过分强调所谓的内容,而且常常将形式和内容视为绝对对立的。其实,在哲学上看,没有形式就没有内容。一张桌子和一张椅子的“内容”都是一样的,都是木头,而之所以可以将之区别开来,就在于其形式。此外形式和内容都是人们为了研究问题、探讨问题的便利而作出的主观上的区分,形式性的可以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例如法律上程序就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

  [3] 近年来,我曾遇到一些不满意法学研究现状、自己作学问相当认真的学者,但读他们的著作却感到极为艰涩,一些完全自创的概念、命题以及由此生发的论证,令人无法接近,不知该从何处下手批评(学术意义上的,包括欣赏)。

  [4] 这并非言过其实。知识的门类科目其实也只是一种大致的划分,边界并不确定;而现实中的问题常常不是按照学科门类划分的。世界与我们的知识划分并不是对应的,我们的知识并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成为世界的精确画图。

  [5] 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532以下。

  [6] 福柯,《作者是什么》,集于《最新西方文论选》,王逢振、盛宁和李自修编,漓江出版社,1991年,页449-450.

  [7] 对这一问题的更为深刻的社会学解构,见福柯《作者是什么》一文。

  [8] 《史记·孔子世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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