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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素质教育中的问题与改革法学家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经过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的讨论,对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加强素质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已经取得了共识。但是,关于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目标地位和内涵范围如何,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核心要素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尤其是如何推进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等一系列涉及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问题,在理论上和教学实践中仍存在认识的分歧和做法的偏差。本文拟就法学本科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建议,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 关于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内涵

  目前法学教育界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将法学素质教育理解为与职业教育或“专才教育”对立的一种“通才教育”。这些年来,人们在反思我们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专业划分过细、培养口径偏窄、毕业生的知识结构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等缺陷的过程中,往往容易把我们目前提倡的法学素质教育内涵片面地理解为淡化专业界限、拓宽培养口径、增加人文精神的教育内容。这种将法学素质教育等同于“通才教育”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学素质教育的真谛。在这样的素质教育观念指导下,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改革就可能流于取消一些设置过细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增加一些概论性的课程、强制规定必修某些文理互通的公共课程或扩大学生选修非法律专业课程的学分数量等简单和表面的形式。目前为数不少的法学院系的加强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措施实际上也就是这么做的,我们为,仅限于采取这样一些的改革措施,并没有涉及到法学素质教育所要求的从教育理念到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系统化和深层次改革内容。??

  另有一种关于法学素质教育的观点则是从素质教育本质上具有能力教育的属性出发,针对我们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动手能力差等现象,主张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应突出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这种同样有失偏颇的对法学素质教育完整内涵的认识,也容易导致将法学素质教育丰富深刻的内容简化为一般的法律实务操作技术和能力的培养锻炼,并不完全符合我们提倡进行的法学本科素质教育改革的目标要求。

  教育学理论上所称的素质教育,指的是在教师的积极影响下,注重充分调动学生认识与实践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学生生理与心理、智力与非智力、认知与意向等因素全面而和谐的发展,促进人类文化向学生个体心理品质的内化,从而为学生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一种良性循环的素质基础的教育模式。素质教育性质上是一种注重发展、强调内化的教育,它既区别于所谓的“专才教育”或职业教育,也不等同于一般的“通才教育”。“素质教育思想所强调的,就是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融传授知识、培育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或者说在传授知识、培育能力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素质的提高。正确处理好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关系,促进三者之间协调发展,是素质教育思想的关键所在。”(周远清:《素质 素质教育 文化素质教育》,载《中国大学教学》2000年第3期。)这是我们在推进法学素质教育方面必须首先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观念。??

  其次,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所指出的那样,素质教育是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应当贯彻实施的一种教育理念,但“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载《厦门日报》1999年6月7日,第1版。)法学教育作为人文社科教育中的一个门类,自有其相应的素质教育的特定内涵和重点。而且,我们的法学教育具体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不同的阶段,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也应当有其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还有一个准确定位的问题。这种定位应该符合或适应于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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