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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市场招投标遴选机制质疑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我国的律师服务市场的形成较晚,目前来看,仍然处在一个起步阶段,方方面面的配套制度尚在建立之中。同时,有些制度虽然已经逐步确立,但其中问题颇多,尤其在当今律师服务市场一边倒地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市场运作机制不免过多向“买方”倾斜,导致律师服务市场中很多制度和运作机制缺乏基本的平衡性和科学性,这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律师服务市场的“选秀”机制,律师界多数同仁对此颇有微辞。本文拟就该问题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揭示“选秀”机制的 “伪科学性”,并对未来律师服务市场律师利益的保护和良好律师甄别机制的建立提供鉴介之策。

  一、律师遴选机制:由“扑捉”到“选秀”的变迁

  在律师服务刚刚兴起的初期,尚没有一个成型的律师服务市场,律师服务的供给和需求无法通过一个有效的市场机制进行对接,律师与客户之间进行的服务交易基本上是通过“扑捉”机制完成的,通俗的讲就是“逮着谁算谁”。律师服务需求方通过“熟人”等非市场化的方式寻找为数不多的律师服务提供者,双方在缺乏竞争者的情况下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供求双方处在一个低水平的平衡状态。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化、法治化转型的逐步推进,律师服务的供需两方面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越来越多的市场行为的完成需要律师的参与,纠纷解决也从传统的“私了”步入了由第三方介入的司法或准司法的程序,律师服务需求日趋膨胀。另一方面,律师服务的供给也成直线上升,尤其在诸如北京、上海等一些大中城市,律师事务所云集,可供律师服务需求者选择的空间很大,律师服务需求者的“买方权”直接促成了律师遴选机制的形成,流行的说法就是“选秀”机制。律师服务发展到今天,市场平台和机制已经初具雏形,律师选择也从过去非竞争状态下的“扑捉”方式变迁为今天竞争趋于白热化状态下的“选秀”方式。律师遴选机制的变迁反映了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发育、成长、壮大的过程,是律师服务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二、“选秀”之弊

  律师竞争的出现和加剧,必然导致律师遴选机制的形成,“选秀”机制的出现是律师业蓬勃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律师服务市场从确立走向成熟的标志。但是,由于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一个良好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同时,律师服务市场的外部大环境也存在诸如“关系主导”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加之律师服务需求者对于律师服务的性质、价值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我国律师遴选机制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融入了很多不良因素,“选秀”机制或多或少地偏离了科学化的轨道,日渐呈现出其弊端,其中突出者有二。

  (一)假“招投标”之名的“做秀”

  据笔者观察,当前律师服务市场上流行的“选秀”基本呈现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运作规范的招投标方式。从发布公告到专家委员会评选等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程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律师遴选的规范化运作,但遗憾的是其远不是律师服务市场上通行的模式。另一种方式是“准招投标方式”,所谓的准招投标方式就是采用招投标的形式,但在诸如投标评选等关键环节又脱离招投标实质的律师遴选方式。这种方式还较多的受到律师服务市场外部环境的影响,掺杂了很多 “关系”因素,多数情况下是在事先已经基本确定了律师人选,但由于各方面的制度约束不得不通过招投标程序以实现形式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这种假借招投标之名而脱离招投标之实的选秀实际上已经演变为了一场做秀,但遗憾的是,在目前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外部环境不规范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代表了律师遴选方式的主流。第三种方式是非公开化的单方接触。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传统的一对一挑选模式的延续,但不同的是,现在律师服务供给增多,律师服务需求者选择的余地很大,这样就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买方权力,而这种买方权力又往往由实际需求者的代理人(如公司的法律部门负责人)行使,因此,这种方式做到最后往往演变成为律师服务需求者的代理人行使买方权力向律师服务提供者寻租的过程。而且这一寻租过程还披上了多方选拔的外衣而具有了形式上的公正性。这种传统的律师遴选方式仍然占据着律师服务市场的主流。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律师服务市场流行的律师遴选方式虽然采取类似于招投标方式或选拔机制,但由于该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良的外部市场环境因素,到最后往往都将选秀变成了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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