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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的历史与政治:从历史法学派形成机理角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而赫尔德和萨维尼代表的则是另外一种历史哲学观念。赫尔德反对启蒙哲学的世界主义,即超验永恒、普世的“理性”标准,认为理性将战胜民族性的历史、习俗和偏见。德国的浪漫主义则以所谓的“民族精神”对抗这种虚无的理性,赫尔德则认为,世界上的所有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生活方式,超民族、超历史的价值并不存在。他以“历史”反对理性,历史并不是“理性的”,相反,理性则是“历史”的。

  按照赫尔德的观点,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凝聚的核心,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最隐秘的精神部分。而且,与斯宾格勒和汤因比的文明发展观一样,民族精神也有生命周期。赫尔德本人虽然是进化论者,但是他并没有给历史预定一个目的。因为民族精神是形成于民族的日常生活中的,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当赫尔德把民族命运交给民族精神时,当萨维尼把法律的命运交给民族精神时,他们其实是把民族、法律的命运交给了历史的行动者-无数历史和现实中的个人。萨维尼针对的是人类社会最为基本的建制-法律,在这一个领域中,民族精神将拒绝任何乌托邦,拒绝任何现在的蓝图,一切都由行动者来决定,社会的建制最后是由民众的社会交往实践决定的。传统和历史在法律中并不是仅仅作为现代法律进步的一个注脚,相反,传统和历史并没有随着时间而灰飞烟灭,它们被保留到了现代法律中。

  这样,在社会建制方面,萨维尼就明确反对了启蒙思想家忽略国家和民族本身,在国家和民族之外依据抽象的自然规则来构建社会的乌托邦观念。因为国家与社会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精神,国家只能是民族国家,就象法律只能是民族的法律一样。这种从历史的角度关照下的国家与法律,基本上就摆脱了自然法的纠缠,在国家和法律的建制中,用切实的行动代替了虚幻的空想。按照美国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的说法,历史主义本身就是自然法遭遇到危机的产物。[42]实际上,梅因的《古代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用历史真实来反抗社会契约论的一种努力。这或许是萨维尼以及历史法学派留下的伟大的政治遗产:用历史而不是空想(Schwaermerei)-如康德对浪漫主义的态度,[43]用行动而不是思想来建构国家与法律。对于无论是文化、经济还是政治都亟需统一的德国,这无疑是一条现实的道路。毕竟,国家和法律都是用于人类社会的行动体系,而不是思想体系。

  对于法律而言,历史法学派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认为法律没有“好/坏”、“优/劣”之分,法律都是从历史产生的,是对民族生活的描述,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进步与落后的问题。借用尼采的话说,法律是“超善恶”的。法律是历史的范畴,超越历史之外并没有真理。法律也没有一个固定的发展方向,也没有目标,不存在永恒有效的法律,而只有当下的、发挥实际效用的法律。尼采曾用“主人道德”和“奴隶道德”这一对范畴来说明现代与古代:主人道德是建立在对古人和传统深深敬畏的基础上的,全部的法律也是建立在这两种敬畏的基础上的。而现代的概念则信仰进步与未来。[44]按照这种观点,历史法学派体现的是“主人道德”,是古典的表现;而在施特劳斯看来,这种法律中的历史主义恰恰是法律的现代性的表现:在法律中已经不存在永恒的正义和善恶了,一切都是相对的、变动的。施特劳斯就把这种历史观念视为现代性的思潮之一。[45]历史法学派虽然动摇了对普遍性和抽象性规则的信心,其目的在于要使人们重新在法律中获得家园的感觉,而一旦鲜活的、生动的民族精神以凝固在法典形式中时,其结果却可能是使人无家可归。[46]这也许是历史主义法学派与法典化要求之间内在的悖论,也是历史法学派的主张最终与普通法系分道扬镳的原因,而在普通法国家,反而一些人利用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反对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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