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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的历史与政治:从历史法学派形成机理角(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从“民族精神”到“国家精神”的过渡是通过民族和国家这两个中介完成的。民族和国家必须要相伴而生。国家没有民族(volk)是空洞的,是没有灵魂的人工制品,一个民族没有国家也是空洞的,是一种没有实体的、空洞的幻想。只有民族和国家紧密结合在一起才形成一种国家(Reich)。而且国家必须以民族精神为基础,否则便不能生存。[62]民族精神作为民族的集体身份的标志,是使民族凝聚在一起的力量,也是民族得以把个人整合在一起并超越个人的依据;而民族的利益诉求使国家成为必要。一个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也在于,“国家精神”是独一无二的,而且,民族精神必须要由国家精神来呵护和维持,国家将成为一个新的组织代替民族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文化民族主义可以起到加强对民族起源与民族家园的认同、提供和维系本民族的价值体系、整合民族内部以及对外的关系,确保个体对民族的忠诚,满足人的心灵需要,确定人的归属。而国家也必须以自然的历史发展而来的民族有机体作为自己存在的基础,实质上也就是以民族精神、民族特性作为自己的基础,只有体现这个民族有机体特性与精神的国家才能够存在并延续下去。

  这一过渡最后得以完成,除了“民族精神” 的独特性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民族和国家同时都是有机体。德国的浪漫主义和以后的各种历史学派都反对社会契约论者提出的抽象国家、没有历史的国家,是机械的、抽象的、认为的,国家实际上是一个有机体,一个巨人,是活的个体,是许多个人的总和。每个人都与国家联系在一起,就象人体的手足与整体联系在一起一样。国家和民族一样,是自然生长而成的一种有机体,不是人为的一种创造。有机国家有他的精神,即国家精神就象个人有独特的个性一样。国家民族国家(Volkstaat)。赫尔德常常把民族类比为自然界的植物或动物,常常使用“民族植物”、“民族动物”等词汇来表达一个民族所具有的自然特性。

  在向政治民族转化的过程中,在民族精神向国家精神的转化过程中,民族精神这一中性的质素逐渐演化为一种意识形态,成为国家建立的合法性来源之一。民族是国家的民族,国家是民族的国家。

  按照人类学的观点,民族其实只是一种“想像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y),是一种文化的制造物,并不是一个实在的组织。它本质上是一种现代的想像形式,是人类意识在步入现代性(modernity)过程当中的一次深刻变化。这种想像必须具备认识论(epistemological)条件,即中世纪是以后人对世界认识方式的根本性变化;以及社会-结构的先决条件,即资本主义、印刷科技等。[63]它是通过共同性,这种共同体包括符号性的文化-精神体系,也包括共同的地域、经济生活等物质性体系。历史法学派等夸大了民族的精神性,将之视为民族的核心。

  事实上,“民族”(Natio)在古典拉丁语中的意思是“出生、出身”。西塞罗曾经将其拟人化为生殖女神娜蒂奥。后来演化为“出身所属”的意思,进而有因出生归属的人种集团、同乡集团社会以及更广泛的族源、人口等意思。在古典年代,natio没有任何政治含义。[64]而在国家政权的建设(state-building)中,国家就必然要制造出一个“民族”来,甚至编造民族出身高贵神圣、历史辉煌灿烂的神话,以激发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促进成员对民族的忠诚,坚信本族群集团的优越性及使命感。

  对于萨维尼,传统的观点都认为他是保守主义者。如博登海默认为“萨维尼是一个憎恨法国大革命平等理性主义的保守贵族,”:“一个反对法兰西世界主义理论的日耳曼民族主义者。”[65]茨威格特和克茨也认为,在萨维尼这个有保守倾向的,具有传统等级意识的贵族看来,《法国民法典》因其所具有平等激情和反历史的理念而离径叛道,因而当然是极力反对以它作为起草德国民法典的楷模的。[66]在历史学界,萨维尼应用到法律上、兰克及其弟弟应用到政治上的历史主义观点,“是那个世代用以对抗反动和革命这两个从相反方向袭来的危险的最坚强的堡垒。”[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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