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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的普遍性话语(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当启蒙将神从人的世俗领域驱逐出去,人就是政治共同体的权力合法性来源。这时,政治、法律、伦理秩序背后就必须有一个道德基础支撑,即必须证明自己的“正当性”。这是因为它们只是工具性价值,它们的逻辑体系只能论证自身的形式合理,而不能论证自身的实质合理,即自身并不是自身的价值依据。

  在这里,康德的普遍主义义务伦理学可以对普遍主义的分析提供一个说明。他曾说过一句有名的话:“你行动所依从的准则,需要同时使其自身成为像自然普遍规律那样的对象。”[1]因为一条规范、准则如果不具可普遍化的客观性,它就无法在价值上证明自身,就不能成为一种“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原则”。对此康德有过精彩的说明“……虽然我愿意说谎,但我却不愿意(让)说谎变成一条普遍的规律。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律,也就不可能作任何诺言。既然人们不相信保证,我对自己将来的行为,不论作什么保证都是无用的。即或他们轻信了这种保证,也会用同样的方式回报于我。这样看来,如若我一旦把我的准则变成普遍规律,那么它也就毁灭自身。”[2]

  从另一种意义上讲,伦理规范的普遍化尽管在形式上和逻辑上可以遭受种种或许是有力的质疑,但这的确是它的一个特征。一种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场合而灵活变通的伦理规范只能归于无效。事实上在遇到复杂的情况时,显然不只一条规范可以起作用,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使某条规范优先。但这一点也不意味着具有普适性的其他规范就“不在场”,作为一种命令,它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它此时并不需要对人的行为发号施令。

  这意味着,普遍化并非不可能。形式上的普遍化可以通过逻辑、数学等形式严密地建构出来,而实质的普遍化则以一些核心价值与人性、人的普遍意志对应来演绎。比如自由就是一个可以普遍化的价值。因为这个价值本身是人的存在的一个本体论维度,是对人的存在的一种确证。如果取消了自由,也就等于否定了人,从根基上也取消了一切后天的为人而存在的规范。

  但作为自由的一种表述而构成一种话语体系的“自由主义”与普遍化之间却不存在逻辑上的对应,要使其普遍化,必须先进行论证,并看能否架设它们之间的逻辑通道。道理很简单,不管它具有何种逻辑体系,它都不是价值本身而只具有工具的价值。它只是一种思想体系、理论、主义,是一种看待、规范世界的角度、方法,不是以整体性的特征而是以某个角度切入世界。它与其它主义在“身份”上是平等的,没有谁有资格可以凌驾于别人之上而独自获得规范世界的权力。至于谁好谁坏,谁更好一些谁更坏一些,则需要通过比较,通过现实的检验才能得到说明。

  同理民主一样也是一个可以普遍化的价值。因其社会维度并且与政治息息相关,它比自由似乎更应受现实条件的制约而不能绝对。但它的普遍化仍是一个标准。一个社会因各种条件所限不能实行民主并不足以证明民主不能实行,而只是说明:民主有不同涵义或层面,可普遍化和应实行的不一定就是某种已经确定的模式。模式不能普遍化,但民主本身的普遍化却是没有疑问的。某种民主模式或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拒绝,但民主本身却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像自由、民主等都属于人的基本人权。它们是基本的价值。但关系性价值,也即不属于基本人权范畴的价值能否普遍化?像公正、平等这样的价值能否普遍化?很显然,它们作为一种形式,只要在普遍化的过程中能保持逻辑的自洽和不同领域中的同构性,仍是可能的。比如在一个社会内的公正同样可以推演于在不同社会之间的公正,只不过这种公正的表现形式必须随着关系的新的含义而改变。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在普遍化的过程中形式与实质、价值与价值的体现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哪一种普遍化既在逻辑上站得住脚又不能带来比其不普遍化更多的问题?对此可以以“主权”、“人权”的关系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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