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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3、全面性原则

  这里的全面主要是指既要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并重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辩解,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针对有罪指控所做的辩解,要引起案件承办人的高度重视,一些诸如针对有无作案时间、是否在作案地点、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及其它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辩解,一定要在审查过程中加以排除,否则就无法达到起诉条件。另一方面,要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全面讯问,着重要做到几个“必问”:一是羁押和强制措施情况必问,旨在辨别对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积压的情况;二是除了出生日期和年龄外“属相”必问,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角度出发,属相是辨别人的年龄,特别是农民年龄的有效方法;三是文化程度和简历必问,借此直接了解嫌疑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及生活经历,从而确定与嫌疑人的交流方式与方法;四是在告知涉嫌罪名的同时,嫌疑人对此有无异议必问,得以直接获知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五是家庭情况必问,进一步核实嫌疑人的身份;六是到案情况必问,从而甄别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七是是否有揭发检举必问,用以评定嫌疑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八是“以上所说是否属实”必问,一者形式所需,二者为将来在多次讯问笔录中确认属实埋下伏笔。以上的八个必问是在我们提讯中经常容易被忽略的,因而有必要加以强调。

  4、规范性原则

  规范是质量的前提,若想做好提讯工作,就必须对提讯工作加以全方位的规范。首先,提讯工作的规范配置应当是一检一书,检察员主要负责讯问,书记员主要负责记录,在此基础上双方互为补充。其次,使用规范语言进行提讯是规范提讯的核心,毕竟提讯工作主要是依靠语言来完成,提讯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为庭审作准备,因而要时刻提醒自己,尽可能的以庭审的标准规范提讯用语,诱导性发问、指示性发问、欺骗性发问等不规范的讯问方式均应主动加以避免。提讯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在核对完嫌疑人的身份等一般情况后,给予嫌疑人一定的时间进行自主陈述,随后再由讯问人围绕案件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讯问。对于其中一些程序性的发问,如告之承办人姓名、告之相关诉讼权利等应在一定的范围内采用相同的规范用语。最后就是提讯笔录应当记录完整不缺项,用词用语力求准确,在交嫌疑人核对前应先由讯问人校阅,讯问人、记录人、嫌疑人的签名捺印应当符合规范。

  5、计划性原则

  做好提讯工作绝非想象中那么简单,特别是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提讯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案件审查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能否通过提讯,发现现有证据间的矛盾,掌握嫌疑人的心理状况,预知法庭的辩论焦点,都是衡量提讯质量的标准。因此高质量的提讯必须依托全面、周详的计划。我们这里所讲的计划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讯问提纲。围绕案件事实和已经掌握的证据,针对嫌疑人可能做出的辩解,制定较为详尽的讯问提纲,但注意要与庭审的讯问提纲加以区别,因为我们不可能在提讯时就把已经掌握的证据和盘托出。第二,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学科领域或基本常识有计划的加以准备和学习。例如对于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案发地点较为复杂的地理特征、涉案人员间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其他在提讯中可能用到繁荣基本常识等都需要承办人在提讯前有计划的进行准备。第三,讯问人和记录人要根据预审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嫌疑人语言特征和语言习惯,在语言和文字方面,结合讯问人与记录人的配合问题,进行有计划的准备。

  6、安全性原则

  提讯按照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但绝不意味着提讯工作就没有危险,所以就要通过规范提讯行为杜绝各种危险情况的出现。在提押犯罪嫌疑人至提讯室的过程中,应保证两人提押,提讯人应始终保持在嫌疑人身体侧后方半米的位置;讯问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提讯人采取坐姿与嫌疑人正面近距离接触,核对笔录或其它物证、书证的,应让嫌疑人坐在原位进行;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一般要选择提讯台以外的其他位置,签字时提讯人仍应处于嫌疑人身体侧后方半米的位置,待收好签字笔后再取回笔录。此外,应尽量避免嫌疑人接触卷宗材料,并随时注意观察嫌疑人的情绪或生理变化,提早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如中止讯问、及时还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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