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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研究现状(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我提到了法学的进一步的专业化,还因为,本研究的结果表明目前的学科专业分工显然不够,学界的热点过分集中,不仅表现在专业上,而且表现在被引的学者身上,甚至我们可以从这些热点专业的背后看到社会热点(民商法背后的经济发展、刑法背后的犯罪和腐败增加、法理学背后的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问题、宪法行政法背后的“依法治国”“依法治x”问题、诉讼法背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我甚至可以怀疑一些部门法学者的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真的出于他的部门法研究水平,而不是来自某种宽泛意义上的“法理学”论点。一些“弱势”部门法领域在这些强势部门法面前显的很弱。这种强弱固然有社会需求的因素,有社会转型的因素,但并不完全如此。因此,法学学者的进一步专业化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专业化并不等于知识面的狭窄,专业化指的是对学术前沿问题更强的学术好奇心,指的是更强调学术的推进和创新。因此,法学学术研究的专业化与更广博地汲取其他学科的知识是可以也应当一致的。

  与此相关的值得注意的就是学术的自我引证、相互引证和批评性引证。尽管这三种引证都可能出问题,但是在目前还是可以强调一下。自我引证可以迫使作者学术反思,坚持在自己先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因此如果运用恰当,可以大大减少法学出版物的大量自我重复。因此,在我看来,至少在目前,是利大于弊的。还必须提倡学者之间相互引证,并且注意区分相互引证和互惠引证。前者是基于学术分工而形成的必要的知识互补,是学术共同体形成的一个标志,也将是中国法学界真正成熟走向创新的一个根本标志;而互惠引证则是一种学术投机。在学术研究分工的基础上提倡相互引证,不仅是学者间的一种相互尊重、礼让,可以改善学术生态环境,更快推进学术前沿,而且也是避免重复的学术研究,节省各类学术资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措施;在这个意义上,相互引证实际上是法学发展必需的学术制度约束之一。同样值得提倡的是相互引证的另一种形式,即批评性引证。中国法学发展之所以还不够,还不够快,实际上与学术批评孱弱有很大关系。中国法学界的许多批评直到今天其实往往还不是学术的批评,而只是发生在学术界的政治意识形态批评,甚或是“较劲”。不少学者在坚持、提倡和批判、反对某种学术观点之际往往都是考虑这种观点可能具有的但并不必定具有的政治寓意,甚至会考虑到对自己的观点或学术领域的“威胁”。这种情况其实已经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因为从这种视角出发,必定会忽视对方学者的细致论证分析,“学术”就会变成了观点的展示,而不是论证的展示。因此,法学界增加学术的批评性引证,加强学术的分析批评,让更多的读者看到一个不是为设作靶子的稻草人,对批评性引证者会是一种有效的制约,同时也会弱化批评中的相互误解,因此有可能是推动法学研究健康发展、形成法学学术共同体的一个必经之路。

  还有,上面的数据表明经济法的学术影响力在当代中国社会还比较弱,尤其相对于民商法而言。当然商法的影响力也比较弱。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当代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为什么商法和或经济法会在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不足,形成不了一个比较显著的学术共同体?也许原因是多样的。也许是因为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传统不够久远,可供借鉴的学术资源较少?也许经济法相对于民法来说,要搞好,需要更多的学术积淀,要懂得更多的社会组织、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也许是因为中国的经济体制变动过于急剧,因此很难形成并验证一个稳定的具有相对一般性的经济法理论?也许本来还没有多少传统的“传统的经济法”这个领域因为其研究的问题和对象的日益专门化而分解了,分解成了市场规制法、金融法、财税法、社会法和商法等,因此其学术著述的被引率也就高度分散了?也许在一个改革时期,经济法的许多问题常常甚至首先表现为经济政策和改革政策的问题,而经济学家在这里也许获得了某种先占的优势?但也许经济法本身的结构就有问题,或者是研究的问题不明,或者是其基本的理论构架和进路有问题,或者是对具体经济现象的实证研究不够,因此经济法学者更多在一般层面提出经济法体系的构想,而未能形成具体细致的因此可操作的法律规则?当然,这些都是也许。什么是真正的问题所在,还需要更细致的研究。但是,无论如何,必须看到,如果有关中国经济的法律理论研究不够,发展不快,无法形成一个强大的学术共同体,那么对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相关的法学学术发展都将非常不利,并且也很难将中国转型时期的有关经济法律实践的经验转化为一种真正法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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