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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研究现状(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尽管存在着许多问题,却不意味着应当拒绝对当代中国法学的状况进行引证研究。因为严格说来,任何数据或资料都不是万能的,关键要看使用者用来测度或证明什么东西。如果考察中国学术论文的来源文献,例如考察其引用的学者、资料类型及其变化(如果有的话,而且我的判断是有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著述者所使用的中外学术思想资源甚至知识传统的改变;考察引证的是论断还是思想进路或方法也可以看出研究者的心态变化。甚至从引用的数字资料的增加还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的变迁。

  本文研究的是被引文献;具体说来,是最常被引的中国法律学者,即根据被引的次数来给中国的法学家排排队。但是,对这一研究的效用和意义必须予以适当限制。

  首先,西方学者的引证研究模式中提出的一系列影响引证的因素[7]不能在中国套用。不能简单地把被引数视为学术成就和贡献,这一研究因此不是梁山泊好汉排座次。理由是,被引数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而言可能尚不足以作为衡量学术质量和原创性的准确标准。这是一个判断。判断一般并不取决于有没有可以解说清楚并自洽的理由;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最重要的理由就隐含在我前面的关于引证作为学术的形式规范已经形成这一命题中,这句话反过来说,就是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引证作为学术的实质性规范尚未形成。在中国法学界,引证率可以意味着被引证者的学术著作众多,身在教学单位因此弟子多,撰写了重要的由教育部或其他权威部门推荐的教科书,触及了某个社会-而未必是学术-热点问题,作者本人是公众人物、有某个行政职务因此有较多的知名度,或者意味着被引者有过出国经历因此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并翻译了某些有影响的外文(学术或准学术的)著作等,但决不能轻易并直接等同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因此引证数量的分析在判断被引者学术水准上是一个很不准确的代理标志。

  但是,在我看来,引证率仍然可能用来测度某些因素。由于引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引用者自己的选择,因此,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引学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包括其著作、论文以及学术观点的知名度,体现了引用者对被引证者的观点的某种认可或者冲击(当引证是批评性的)。此外,由于中国法学家流动性相对于英美国家而言较小,因此引证研究还可能了解被引证的知名学者所属的机构和地域;可以考察被引学者的年龄段、学科;可以考察被引著作的类型;学者的学术产出能力,或学术引介能力,接触外国文献或稀罕文献的能力;甚至考虑到数据之外的现象,例如学者的流动,或许可以看出学术人员或中心或重镇的转移;结合其他一些资料,或者还可以用来预测未来的某些趋势。

  因此,必须注意,本研究所测度的诸如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样的因素都是中性的,尽管这些概念在中文的日常语言世界中常常具有褒义,但在本文的研究时并不意味着肯定或正面评价。还必须考虑一个因素。一些真正有影响力的研究往往已不再为人们引证,例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样的命题,例如“看不见的手”,例如进化论或社会进步的观点,例如有关市场经济的一些命题。这些研究结论之影响是如此强大和深入,因此,已经融人了作者的行文,就如“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春雨,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一种知识背景,成为许多研究的前设了。因此,我这样的文献引证研究会不会错过这样的重要学者或著作呢?但是,这在当代中国法学界最多也只是一个理论的可能,而不是一种真实的可能。因为,就中国当代学者而言,还没有这样的具有原创性的学者。即使有人最早在报刊杂志上提出了某个后来颇为流行的学术观点,也大都或者已经是当时学界认可只是尚未被中国政府正式采纳的主流观点(例如“法治”),或者是从国外或域外引进的在学界已经比较流行的观点了,因此第一次发表并不意味着其原创性。这当然也意味着,就学术的原创性而言,坦白地说,中国法学界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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