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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收养法趋同化取向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由于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习惯和价值因素的不一致,不仅导致了各国实体法关于收养的规定千差万别,而且各国法律对涉外收养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正是因为如此,在国际收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诱发了许多国际私法问题,从而使得国际收养变得十分复杂。加之一些国家的国际收养除了要受有关的国际私法约束以外,还得遵循许多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的范围相当广,有的是单行法规,如国籍法、移民法等,还有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关于国际收养的审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就比较分散。实际上,不仅各国法律对收养的规定并不一致,甚至差别较大,而且就是同一个国家的收养法,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规定也不一样,常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变化而不断修订和发展。收养领域不是永恒不变的,收养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各国收养法存在的差异和冲突是客观事实,但是,它们的分歧和对立并不是绝对的,仍在某些方面呈现出趋同化趋势([l]李双元。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这种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全收养逐渐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和接受并在现代收养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从收养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不完全收养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早就存在,有些国家的法律最初只规定了。"不完全收养"、"简单收养"或“限制性收养”(limited adoption),后来才增加了完全收养,但它也只是作为完全收养的补充,而不是彻底取代简单收养或不完全收养。因而,这里所说的现代国际社会各国收养法在完全收养上呈现出的趋同化趋势,并不意味着不完全收养或简单收养就消失了,只是表明了一种发展趋势,即完全收养从过去不存在或存在范围较小到渐趋普及和发展的不断扩大。

  现代国际社会的收养立法呈现出以完全收养为主的趋同化趋势,在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和澳洲各国法律中表现最明显,另外,在少数非洲国家和亚洲的斯里兰卡、越南和日本等国的收养法中也可发现这一趋势。日本 1988年的收养法也明确规定了。完全养子制旷,采用了完全收养的形式([2]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当前世界上之所以在收养立法中出现完全收养的发展趋势,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许多国家认为,完全收养比简单收养能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是在收养不可撤销时表现得更加明显。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拉丁美洲,由于简单收养使得弃儿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些国家的政府发现再继续维持被收养儿童与原出生家庭的关系是不适当的,它们主张废除简单收养或不完全收养。因而,在《美洲国家间关于未成年人收养的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和第2条对完全收养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对未成年人的完全收养、收养准正以及其他赋予被收养人合法地位的制度,并且收养人的住所在一个缔约国,而被收养人的惯常居所在另一个缔约国"。”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各缔约国可以声明该公约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国际收养"。在这一公约的影响下,哥伦比亚 1989年 11月通过的新收养法完全废除了简单收养;巴西1990年 6月 16日通过的收养法也以完全收养取代了简单收养([3]Eliezer D.Jaffe.Intercountry Adoptions[M]?Dordrecht: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121—139)。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存在大家族成员收养的社会传统,为了保持与这一风俗习惯和传统相一致,它们仍然保留了简单收养。例如,玻利维亚 1992年新通过的法律就规定了两种收养形式,即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只是它禁止依靠简单收养的方式收养居住在国外的被收养入([4]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Proceedings of the Seventeenth Session:Vol 11[M]The Hague: Hague Conference Press 1994 283—286)。可以说,现代各国收养法呈现以完全收养为主的趋同化趋势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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