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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效益角度试论我国执行制度的改革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民事强制执行之价值取向

  民事强制执行是冲突主体借助国家公权力保护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最终和最有效的手段,作为人类社会高度发达后所进行的一种特殊的理性行为,无论受制于何种因素,公正与效益都是其共同的内在价值。一般而言,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之间实际存在着相互促进的机制。对执行效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结果符合公正的要求。这是因为执行的进程愈迅速,特定社会利益或相对主体的正当利益就能及时得到满足,社会冲突就可以得到及时解决,被扭曲的社会关系就能及时得到矫正。反过来,公正的执行能够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尊重和认同,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有利于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进而使效益得以产生和提高。然而,尽管效益与公平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互相促进的机制,但对执行效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而且程序公正的增强有时亦会直接导致执行效益的降低。因此,二者又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由此在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的场合,就必然存在着社会政策的价值选择问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执行与审判是迥异的两类程序,二者所承担的具体功能存在着差异,因此,二者所追求的价值偏向是不同的,执行程序中,应以效益优先,兼顾公正为其价值目标。

  首先,执行程序是强制实现已经确认的私权的程序,保护私权是其首要目的。在此程序中,尽管事实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并未平息,但在法律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加以确定?煵恍枇硇胁门小6杂谝丫?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其获得真正的实现才有实在意义。因此,债权人既然已经取得执行名义,请求执行机关强制实现其私权,自然是以“迅速地获得财产或债权的返还或赔偿为目的”,[1]希望执行机关能迅速实现其债权。由于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在执行中采用的是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因此,以效益优先,兼顾公正为执行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和社会的客观要求。

  其次,执行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执行人员要使主观的司法活动符合客观实际,将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就必须解决一些并非法律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完全是因为社会经济状况及其以外的因素使然。因此,法院的案件执行,是在执行人员充满主动性的积极操作下的一种创造性的法律活动,[2]政策性强。在这里,不仅要用法律手段处理法律问题,还要用法律措施对付非法律问题。快速、高效也自然成为强制执行的题中之义。

  由此可见,执行是执行机关在裁判判决及合法债权文书的前提下,追求迅速、经济和适当的理念而实施的旨在从事实上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事实行为、实力行为。[3]二、效益不佳,积案严重-我国强制执行中的难点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基本反映了不同主体的共同利益,体现出了对执行效益的努力追求。如规定了一些具体执行行为的进行时间和完成期限,以避免执行的过度迟延;设定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之义务,直接体现出既强调办案效率又讲求执行效益的科学价值取向;设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制度、委托执行制度、和解制度、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制度等使执行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去获取最大执行效益成为可能。实践中,各地法院纷纷在探索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的新途径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如建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举报制度,执行审计制度;创新出“开庭执行”或“执行开庭”、“集中执行”的做法,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减轻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从而避免债权人或法院因外出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所耗费的高昂的成本开支。在案件管理方面 ,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甚至还运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实现高效、合理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尽可能发挥整体功能,节省执行措施的适用,降低执行成本。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反映来看,执行案件久拖不决,成本高昂,执行效益不佳仍是当前困扰当事人与执行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概而言之,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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