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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态度: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表达与实践(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另一方面,许多民间收债人也与国家的态度遥相呼应。就实证调查而言,陈鸿强民间收债便如同一幕戏剧表演,直觉引导他与幕后的国家配合默契,从而构成一起国家与社会间默示共谋的精致案例。国家事实上为民间收债确定了一个边界:不得采取组织的形式,不得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不损害社会秩序。陈恰是在这一边界上轻盈行走的“艺术家”。他十分清楚自己的行动边界——决不会因收债使自己受伤害,包括被法律追究或招致对方报复。在行动中他始终贯彻上述原则,这是一条从模糊逐渐清晰的原则。十多年的经验告诉他,应小心把握分寸,在实现收债目标的前提下,不让官方抓住任何可干预之籍口,不使收债成为影响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的“事件”。但也不必过于谨慎,因为要做到“踩线不越线”,对他而言似乎并不复杂。国家事务千头万绪,“小菜一碟”通常不会引起国家关注。在各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陈如鱼得水,在收债实践中累积了与国家之“猫”游戏的高超的博弈艺术。归结起来,这是一种“非问题化”技术。20因为他的行动只有出现“问题”,才可能进入猫的视野,而由于这只大“猫”要防范的“老鼠”太多,故“问题”还须足够重大。他心中有数,当问题成为一种怎样的问题时国家才可能干预,他还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可促使收债行动中可能的问题消解或细微化。他是一位穿梭于情、理、法之间、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聪明的粗人”,其策略正是毛泽东游击战略的活学活用。

    当然,也有少数民间收债人越过法律的界标,触及雷区,最终招致公权力打击,正如媒体有关讨债的各种负面报道。此外,民间收债的行动边界看来似乎清晰,但实际上极具弹性并富于地方特色。例如,调查地东门盛行一种人人追求实惠、个个发展经济、各扫门前雪、不惹事生非、和气生财的社会文化,不论收债人、债权人、债务人、抑或公权力机关成员,其主导动机皆为抓住机遇、发展经济,在东门活跃的经济潮流中大多数人无瑕顾及其他,故民间收债边界相比内地许多地区就显得更宽阔些。21

    就国家的态度而言,还有必要稍稍分析国家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法院的态度。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法院与民间收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究发现,法院并不介意、甚至没有意识到这种竞争。首先,司法救济虽与私力救济有竞争,但因法院人财物力有限,而审判任务太重,故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事实上成为“案件分流”的一种途径。就此而言,法院和法官非但不介意私力救济介入纠纷市场与之竞争,相反在内心还持欢迎态度,因为它有助于法院减轻案件负担。第二,通过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分流的多为小额案件,且当事人对自身利益十分介意。故即便考虑在当前司法不公、法官可通过审判追求收益的背景下,法官也不会在意这些案件“分流”,因为它们显然不构成法官制度外收益的主要来源。法官既然面临越来越重的案件负担,拥有充分的“收益来源”,则不会介意小额案件流失。作为理性人和对风险强烈厌恶的法官,面对斤斤计较的当事人,一般也不会产生冒险追求制度外收益的激励。第三,即便私力救济导致冲突激化,需国家介入,这种干预一般也不涉及法院,而由公安机关或政府处理,只有极少数案件因私力救济引起纠纷诉诸法院。其中一小部分转变为刑事案件,通过公诉或自诉方式进入法院,另外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侵权诉讼等。假定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金额为P1,这可视为私力救济相对于法院的收益,假定民转刑案件耗费司法成本C1,因私力救济激化导致侵权诉讼耗费司法成本C2,其他成本C3,则P1远远大于C1+C2+C3.故从法院成本—收益对比和节约司法资源角度来看,法院对私力救济的态度也无需敌视。第四,法院不能公正、效率地解决纠纷导致社会日益不满,既然自身存在严重不足,故在与私力救济竞争中,法院就不便理直气壮指责私力救济的问题,也无瑕顾及其他,因为对自身问题法院已疲于应对。法院对新制度的需求不强烈,制度革新的空间有限,而灵活的收债人对此有比较优势,可作为新制度的载体,既化解纠纷也不损害社会秩序。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信息还相当不对称,法院没有动力了解当事人的信息和纠纷市场的供求关系,而民间收债人则贴近市场,能敏锐感觉供需信息变化并及时反应。并且,谁也不可能比当事人本人更精确计算其利害得失,故其寻求私力救济或民间收债救济权利,亦在情理之中。上述分析表明,法院有自身的特点和逻辑,对私力救济的态度不完全等同于国家,法院不会旗帜鲜明地代表国家与私力救济“作斗争”,也谈不上是否默许的问题。因为不论国家对私力救济态度如何,是否允许,限度与范围如何,事实上皆与法院无关。司法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竞争,竟然是一种基本上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竞争,这是一个有趣的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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