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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态度: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表达与实践(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第三,侵害法益的程度。在考虑社会公益的基础上,国家对双方法益遭受侵害的程度进行比较。一般说来,只有收债对债务人法益侵害在程度上较大地超过欠债不还侵害债权人法益时,国家才会支持债务人。国家尽管原则上禁止强力型私力救济,但在违约侵权与私力救济之间,国家其实更倾斜于私力救济一端。当然,法益衡量是一个变动的标准。有人认为,文明社会刑法管制范围会越来越广,许多先前可容忍的行为因文明进步而越来越不能容忍,许多先前不保护的法益后来可能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文明即对自由的限制,越文明限制越多。不过,若要以胁迫罪等刑罚制裁来制约民间收债,则要建立在文明“进步”即“欠债不还”问题能有效解决的基础上。我们常面对这样的尴尬:温饱不济时谈论素食主义和动物保护,人权可随意被践踏时却大声疾呼废除死刑,基本权利无法保障时还努力追求立法数量和移植“先进”规则……权利及其保护与时间维度密切相关,国家和法律面临的任务显然有轻重缓急,正所谓“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第四,因果关系标准。违约侵权与私力救济对权利的侵害相比,前者为因,后者为果,违约侵权在先,为保障权利而实行私力救济在后,即使私力救济出现对权利的侵害,也是基于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在国家看来,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保障权利多少有些情有可原,故手段稍有不当亦可容忍,只要不过分侵害债务人法益。

    第五,政策补偿。我国当前对待欠债不还和采取私力救济追债的政不平衡,法律作为激励机制的功能 无效。影响欠债不还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处罚的严厉程度;二是严格执法的概率。45法律虽规定欠债还钱,但为什么拖欠大量存在?显然是因为法律规定和执法不力无法构成对拖欠行为的足够威慑。假设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如规定欠债不仅应还本付息,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如高额罚息),进而一定情形下(如有钱不还)还构成拒不履行债务罪,这样拖欠现象或许会大有改观。如仍无法激励债务人欠债还钱,一个可能的原因则是执法不严,如债务人预期有100%的概率被判惩罚性赔偿和50%的概率被判刑入狱,大概就不会出现故意拖欠现象了。46因此,假如国家对拖欠行为实行效率最大化规则,规定惩罚性赔偿等方式加重债务人民事责任或规定拒绝履行债务罪且严格执法,或者假如国家不通过上述方式但有能力迅速公正解决欠债不还问题,则禁止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才是一种平衡的法律政策。而如债务人可为所欲为,没有刚性有效的法律制约,债权人束手无策,信用机制崩溃,在这种权利、义务、责任不对称的机制下,国家有何理由禁止债权人以适当手段实行私力救济呢?作为对这种不适当法律政策的补偿,在当事人实行私力救济后,国家倾向于默许或放任。

    上述有关国家对民间收债态度的分析,基本上适用于私力救济,并可归纳出二个富于解释力的分析框架:一是法律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二是“猫和老鼠”围绕规则的游戏。这些分析框架依托多元方法,可更一般地描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互动过程,并能放宽视野,解释国家治理、47国际关系48等重大命题。

    注释:

    1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转引自谢爱华:《“凡不可说的,应当沉默”——关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札记》//www.siwen.org/renshilun/gywtgstdzxzj.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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