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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建议(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修订中应明确:①对兼职医师实行准入制度,进行统一考评。明确具有7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兼职医师。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医师协会对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考评,允许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兼职执业,且每名兼职医师最多在邀请他的医疗机构中选择5家进行兼职执业。医师协会应每年进行兼职医师的年检考核,凡是治疗成功率、死亡率或并发症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医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均不予年检。②设立邀请医疗机构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可以邀请兼职医师的医疗机构条件,比如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软硬件条件。这样才能保障兼职医师的医疗服务质量。③由执业医师协会要求兼职医师和医疗机构签订兼职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兼职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④兼职医师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得私下交易,应由邀请医院或兼职医师所在医院代缴,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兼职医师有偷漏税的行为,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建立“执业医师终生禁业机制”,增加医师职业责任感

  最近国务院一再强调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但是笔者认为必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终生禁业机制”。我们对比一下《执业医师法》和《律师法》,就会发现: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注册;而《律师法》第九条规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予注册。显然,我国律师法设立有“终生禁业机制”,而执业医师法则没有设立此种惩罚性机制。

  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中规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不予重新注册。

  五、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非法行医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特别是患者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患者很难了解给他望闻问切的人到底有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是否经过合法注册。国家应当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国性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数据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上披露执业医师基本信息。这样,必然便于患者充分了解本地区执业医师的基本情况。

  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中规定:①国家建立全国性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数据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应向社会公布经注册合法执业医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执业年限、执业范围、执业地点、年检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等。

  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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