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浅议输血感染案件的归则原则(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2)举证责任转换。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输血感染案件中却有其特殊性。第一,原告方为患者,被告方为医院、血液中心,它们有关供血检测资料和医疗记录都保存在内部,而且一般患者不具备有关医疗的专业知识,因而原告很难对采供血或医疗过程中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第二,输血感染丙肝、艾滋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原输血血样不予保留,而且血液一旦输入病人体内,很快就会被病人自身造血机制所造血液新陈代谢,故原告无法证明所输血液是否带有病毒。因此,在输血感染案件中,按一般侵权责任由原告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因而,当原告无法举证时,应当引入举证责任转换理论,即原告只须证明其在一定时期内输入过血液且输入后发现染上病毒,而被告有无过错,则由被告举证,若被告不能举证其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举证责任转换理论也就是过错推定。

    在各国的审判实践中,举证责任转换的做法较为常见。1996年3月日本输入血制品感染丙肝案中,日本五家医院从美国进口血制品,从医学上说备制品须加热后才能使用,因为加热到50℃艾滋病毒才会被杀死。约2000名受害者举证从1983年始的两年内输入进口血制品,染上艾滋病毒,药厂不能证明其给病人输入的是加热过的血制品,政府也不能证明其没有隐瞒事实,因而推定药厂和政府存在过错,最后以每人赔偿45万美元和解。[4]在1996年龚小梅输血感染丙肝案中,血液中心和医院既不能证明其提供血液合格又不能证明龚小梅患丙肝系其它途径感染,南京中院因此推定医院和血液中心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5]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质与英美法中“严格责任”类似,都不强调过错举证。在美国早期的输血感染案中,往往以此为责任标准。

    Cunningham v. MacNeal Memorial Hospital 案中,原告因输血染上肝炎,州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适用严格责任的下级法院的判决。[6]此案确定了医院诊疗病人时提供的血液是一种产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持无过错责任观点的人把血液认定为产品,因此医院和血液中心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血液具有安全性。但从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并未将血液最终认定为产品,也未明确规定输血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否认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认为血液不是产品,因而不适用产品责任理论,他们认为,除血液中心和医院存在过错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外,输血感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7]这一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刻的背景原因:血液传染是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的重要传染途径。丙肝80%是由输血传染的,而对于艾滋病,有资料表明,至1997年9月底,我国艾滋病毒感染总数已上升至8227例,其中经输血感染近于1440例,[8]约占17.5%.因此,卫生部要求各地血站必须对丙肝和艾滋病毒进行检测。然而,由于这些病毒存在“窗口期”,进行抗体检测时可能有漏检。卫生部也曾发文允许丙肝有5%的漏检率。[9]漏检率的存在并不是医院和血液中心所能避免的,全部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对医院和血液中心有失公平,加之输血感染赔偿额不小,全部由医院和血液中心承担责任也不利于这些机构的发展。然而,另一方面,5%的漏检率对病人而言是100%的损害,让5%的无辜受害人承担100%的风险和损失更有失法律的公平。公平责任正是基于此情况产生的,济南历下区法院对张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一案就是按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原、被告分担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