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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 要]法治理想的提出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今天已经有2300多年了,中国社会从传统的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已经转变为了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真正的统一的经济现代性社会,法治的土壤已经建立。但是,中国的法治毕竟起步相当晚,现实中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何走向真正的法治国家,如何克服和改正我们已经犯下的和以后可能要犯的错误,所有法律人的担子并不轻松。

    [关键词]法治 社会资本 权力污染 法律职业共同体

    导言

    作为经典概念,法治蕴涵隽永,然幽昧经年,即便在标榜法治传统的西方亦不曾有过一个公认的定义。作为法律理想,法治为制度注入锻骨强魄的理性,为学术提供激浊扬清的活力,然又因承载过多的政治意愿和社会情感而臃杂不纯,以致时常被曲解。[i]在早已步入新世纪的今天,法治理念已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法治与人治孰优孰劣之争已成过眼云烟。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一个核心特征,是一切向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过度的国家必须尽快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正基于法治的如此重要性,不少人喊出了加快法治进程的口号,可是,光有热情不行,加快法治进程还需要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具备,甚至明了法治的确实内涵我们才有可能找到努力的方向。

    一、法治的内涵:概念化梳理后的中国的法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柏拉图在其《政治家》的对话录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因此,他主张,“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ii]而亚里士多德,更尊重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他说:“应当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砥和理性应当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中的最优秀者。”[iii]由此,他发出了“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的声音,并进一步指明了法治的内涵——“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iv]至于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学者把其真正精神归结为:其一,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乃帝王治民之具;其二,几乎所有的法家皆主张严刑峻法;其三,法家所主张之法治,皆以国家主义为本位,以去私为富国强兵的重要手段。[v]它与西方社会那个注重保障权利的建立在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和个人注意基础之上的法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观和我们现在提出的法治观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他的法治观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其中包含着“奴隶不是人,妇女等于半个人,小孩不是人,奴隶和牛马的地位是一样的”这样的思维,而我们今天要建立的法治却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尽管如此,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中还是有我们可以借鉴的积极因素。我国的“法治”的提出是源自于党的十五大文件,其最先的提法为“依法治国”。该文件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对于法治的如此论断,构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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