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论私人所有权自由与所有权社会化(7)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针对国家公权力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乃至任意泛滥,而社会性的制衡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以致私人财产权屡遭公权侵夺的状况,许多学者大声疾呼政府应加大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力度,主张将保护私人财产权写入宪法。学者的呼声终于得到了国家最高领导层的认可,今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以及因公共利益而被征收、征用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条款载入宪法之后,我们的任务应该是将政府对集体土地和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在程序上确保政府的征收、征用权不会被滥用,同时从制度上保证私人财产被征收、征用时能获得公正合理的经济补偿,切实杜绝任何组织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利用行政权征收、征用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同时也要坚决制止任何组织利用权力参与他人财产利益的分配过程。

  我们知道,排除第三人对所有权的非法侵害远不是所有权的全部意义,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自由支配才是所有权的本质。因此,在国家为私人所有权提供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之后,我们应以确立人的主体性、弘扬个体的价值和尊严为核心目标,加快意思自治的合理扩张,最大程度地保障财产所有权的自由,激发所有权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喷发出来,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完整、更真实地表现出来。

  注释:

  [1]目前,经济学界和民法学界都在讨论所有权(经济学界更多的是用“产权”代替“所有权”一词)的社会化问题。在经济学界,理论上认为,所有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化过程。所有权在经历过奴隶社会的所有权、封建社会的所有权、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之后,已经进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阶段。此前的所有权虽然表现形态各异,但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简单性和封闭性(或者称为排他性),即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集中于所有权人一人之手,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的归属意义。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逐渐增大,财产所有权由以前以所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心。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出现,更进一步导致所有权的社会化。因此,这种所有权的社会化实际上是所有权在社会经济由封闭到开放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一个结果。所有权的社会化过程本质上是指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在民法学界,学者们所讨论的所有权社会化则是指“所有权伴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兼顾公共福利”,即法律应对所有权的绝对性进行限制,禁止所有权人以反社会的目的行使其所有权,同时国家为公益目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强制征收私人财产。因此,两个学科所讨论的“所有权社会化”具有不同的内涵。本文仅从民法学的角度来阐述所有权的社会化问题。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80页

  [3]《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6-247页。

  [5]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5~16页,转引自梁慧星:《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载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