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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免除的性质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要」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纳税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殊为不妥。而契约说则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满足法律实务之需求,更具说服力。

  「关键词」债务免除;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债法

  一、罗马法上的免除

  免除(德Erlass,法remise de ladette,英release)乃债权人债务人订立契约,用以放弃债权者,至少传统观念如此。[1](P383)自沿革上考察,罗马法上无如今日立法上所认免除之观念,惟与免除相当之债务消灭方法有二,即acceptilatio(免责确认契约),pactum de nonpetendo(债权不行使契约)。[2](P348)[3](P829)又别为两类:一曰正式免除(即市民法上之免除),二曰略式免除(即裁判官法上之免除)。

  正式免除(acceptilatio),是古典罗马法中消灭债务的要式行为。盖罗马古代法律,债务免除与债务创设须用同一方法。例如,依要式口约(stipulatio)创设债务者,其免除亦须用问答方式。详言之,即债务人问债权人曰:“余与汝所约之物,汝曾受领否”(Quod ego tibi promisi habesne acceptum)?债权人答曰:“余已受领焉”(Habeo)。如此,则债务完全免除。故债权人虽于实际上未受清偿,而既用此方式者,即与已受清偿同。否则,不依此方式,虽债务人实已履行,而债务仍不消灭。故有学者称其为一种虚拟的清偿。如上述,正式免除通常是口头的(verbis),以消灭要式口约创设的债务,但也可以是书面的(litteris)。依文书契约创设债务者,免除时必记入该情事于账簿。依nexum[1]创设债务者,免除时亦须司秤人及见证人到场(即在履行“铜块和秤式的方式”时,由债权人声明已收到还款)。总之,不论基于何种契约,必例行债务创设之同一方法者,方有免除之效力。但对准契约、要物契约、诺成契约[2]和私犯等所生之债,则不能以相反的方式以为免除,故甚感不便。至公元前65年,裁判官Aquilius Gallus发明一方法,凡不依要式口约所创设之债务,可先以要式口约将其“更改”为口约之债,然后再以问答程序免除之。此种更改之法称为“阿奎利亚那要式口约”(stipulatio aquiliana)。至优帝时代,“口头受领契约”(acceptilatio verbis)被保留下来,作为债务免除之方式,于是债务创设与债务免除之方法乃分而为二矣。

  略式免除,即未依法定方式免除债务,仅债权人以简约(pactum)和债务人约定,其于一定时期内或在一定情况下,或者永远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此所谓“不索债的简约”(pactum de non petendo),又译为“不请求之约束”、“债权不行使契约”。这在市民法上当然不生效力,债权人往往在免除后又反悔,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裁判官为维护诚信原则,因而规定,只要当事人具备免除债务和受领免除债务的能力,又曾同意免除的,如债权人事后反悔,债务人可提起“已有简约的抗辩”(exceptio pacti conventi),拒绝其请求。

  略式免除与正式免除颇有差别:(1)正式免除不得附条件和期限,而略式免除则否;(2)正式免除须以债权人问答程序为之,而略式免除则不拘于特定方式,明示如订立“不索债简约”固然可以,默示也可以,如债权人将债券退还债务人是,故较为灵活;(3)正式免除乃虚拟的清偿,与清偿发生同等的效力,故主债务免除的,保证人亦免其责。连带债权人中一人为免除的,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也因而丧失。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受免除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免其债务。略式免除之效力可以是对人的(pactum in personam),也可以是对物的(pactum in rem)。前者仅于当事人间有其效力,而不及于双方的继承人。后者则不仅对当事人及双方的继承人生效,如从债务人的利益考虑,必须使第三人同沾免除的利益时,则该第三人亦受免除的利益。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保证人亦因而解除责任,盖不如是,则债权人向保证人追偿后,保证人仍可向债务人索还,则债务人与未受免除,殆无以异。但反之则否。又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简约免除时,他连带债务人于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范围内享受免除的利益。但连带债权人中一人以简约免除债务人的给付时,则仅该为免除者不得向债务人再行追索,他连带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的给付。基于上述差异,凡市民法上的免除因不符合规定而无效的,如果当事人确有免除的意思,均可发生裁判官法上免除之效力。惟略式免除不消灭债之本体,仅予债务人以永久性抗辩权,且债务人不负自然债务之责任。[3][4](P847—850)[5](P238—240)[6](P324)[7](P2、7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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