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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全赔:立法的失误还是理解的谬误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尘埃落定,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相关的配套法规也随之出台,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在国家这个层面上的圆满完成。然而,新法律的出台,在结束了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之后,并没有为随后出现的更大争议作好准备。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因为对于这个规定的执行在实践中出现了对机动车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现实。那么,到底是立法中出现了问题,还是实践中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撞了白撞”的立法矫正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各地就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时曾出台过一些地方性法规。其中争议较大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损失。但按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发生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而机动车不负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只分担10%的损失。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撞了白撞”这个说法的渊源。各地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多出台了有关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最多只承担10%损失的规定。然而,“撞了白撞”的规定在实务中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撞了白撞只维护了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却严重排除了受害人身、财产权益,严重违反了民法所确定的公平原则,不利于维护公平合理的民事秩序,容易导致混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过程中,“撞了白撞”被普遍认为是不合理的。这一观点也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所采纳。该法第七十六条实际上对此作出了回答。那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有在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免责。

  然而,这种对“撞了白撞”的立法矫正,在理解上,却给人以“矫枉过正”的感觉,即由原来的撞了白撞转向撞了全赔,至少从表面上看是如此。但是如果撞了就要全赔,很显然是加大了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其是否公平,值得考量。对此,应结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侵权法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

  第七十六条的构造

  从第七十六条的条文来看,可以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保险公司责任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机动车之间责任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责任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关于机动车免责的规定。其中,第四部分是与第三部分相联系的。从该条的构造来看,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首选的是保险,这反映了立法上已经充分考虑了侵权责任的社会化问题。但是责任的社会化是有限度的,其限度就体现在保险公司赔偿的有限性上。国家虽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是与机动车一方缴纳的保险费金额相联系的,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支付金额以外的当事人的损失,仍需解决。在保险的情况下,支付赔偿金是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的,因为保险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但是在保险之外的损失,其诉讼解决的途径无非两种,即通过合同法上的违约之诉或者通过侵权法上的侵权之诉。就机动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而言,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解决。这就涉及到侵权法的基本问题,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的划分。在构成要件中,主要解决归责与免责问题,在赔偿范围中,主要解决根据那些因素来决定责任大小的问题。第七十六条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在归责原则上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的范围上,也实行过错原则: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混合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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