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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国家强制·私法自治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民法奉行私法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又派生了社团自治、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等原则。但民法也有很多强行性规范,如物权法、身份法中的规范。这体现了民法中的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的冲突。其中,这两种价值冲突最明显的就是各种瑕疵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

  私法自治首先假设了人类社会可以分为三个独立的领域:国家事务领域、社会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私法自治作用于个人领域。

  依据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的决定他与他人是否发生关系,发生何种社会关系。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增长、政治的民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私法自治和法律行为中假定的“人”是一个自律和自治的人,他有充分的行动自由空间,可以决定自己的事务,但同时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籍此,公民的个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为形成一个多元的、充满生机的社会提供了条件。其次,法国的重农学派和苏格兰启蒙传统也为私法自治提供了理论依据。如苏格兰启蒙传统认为,自由市场形成的自发秩序会导致一个比人类选择形成的秩序更繁荣、幸福的结果,能够实现他们理想的“伟大社会”。私法自治的必要性在于,国家不可能掌握所有个体的知识,个体的偏好,因此国家的干预常常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计划经济不可行;而市场与语言一样具有沟通功能,能够达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以往,对私法自治的价值主要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强调的。这里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应将私法自治作为个人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虽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个人的各种自由权利(所有权自由、人格权中的自由、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结社自由)的总称,但是它是各种民事权利的基点,是各种民事权利的权源之一,与“一般人格权类似”。凸显私法自治的这一性质,可以使它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对接,也可以在实践中用作个人抵抗来自各种权力不正当干预的依据。

  公共利益:无效法律行为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法律假设的人并不是一个在德性上完整、圆满、自洽的人,无论是对处于政治国家中的权力者,还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人都如此。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瑕疵法律行为无效,以捍卫社会利益、保护个人利益。

  在无效法律行为中,最常见的是违反强行性法律的法律行为。正如我国民法学者张广兴先生指出的那样,法律行为无效制度首先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其出发点,禁止或者制裁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滥用,修复滥用私法自治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看,无效法律行为涉及的是个人/社会的关系,也就是自由/秩序问题。这一问题是全部社会科学的核心:单个的个人的活动往往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因此必须对个人自由、自治予以限制。所以拉丁法谚云:“私约不损公法”,私法自治也有明确的边界。它体现的不仅仅是主体的自由,而且还有主体的自律。

  无效法律行为的主要立脚点在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赋予了国家管制以独一无二的合法性。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集体利益。在任何国家,国家利益都是限制或克减私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社会利益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无法予以具体地界定。因为在现代,往昔的同质性社会已经分化为各种各样的群体和社区,甚至是原子式的个人。对社会利益的理解也会人言人殊,“社会利益”完全可能被滥用。集体利益则更是如此,因为集体还不具有“社会”的普遍性。所以,在无效法律行为中,必须要注意的是防止公共利益的“空心化”,成为不当干预私法自治的借口,避免以公共利益这一“玫瑰之名”扼杀私法自治。

  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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