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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国家强制·私法自治(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虽然在我国,公法/私法的区分虽然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常识,但是,公法/私法关系的真正澄清和厘定,还有许多技术问题。“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倾向只是一种整体倾向而已,我们需要讨论更为细致的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之间是什么关系?某人被公安机关无端羁押,在决定赔偿数额时,应适用何种法律?如果对这类侵权行为都适用国家赔偿法,那么国家减轻其责任的合法性是什么?民法通则的规定还有什么价值?

  在我国,国家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一方面要鼓励竞争,强调私人自治。公法的主要价值是公共利益,私法的主要价值是私人自治。考虑公法与私法的和谐发展,尤其是在具体个案中如何实现公法与私法各自的价值,还需要法律共同体的孜孜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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