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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上)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 要]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导致双轨生殖体制的形成,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各国纷纷以立法应对。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受精胎胚的法律属性问题。各国在理论以及实践中分别作出不同的回答,包括主体说(分为有限自然人说和法人说)、客体说(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以及中介说。其中中介说作为一种最有解释力的理论为多数国家关于人工辅助生殖的立法奉行。采用中介说,是我国民法立法的不二选择。

  [关键词]受精胎胚 主体说 客体说 中介说

  一、双轨生殖体制的形成与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法律应对

  据统计,在异性夫妻中,有15%的不育症发生率。35%的配偶不育的原因在丈夫,40%的配偶的不育的原因在妻子,25%的配偶不育的原因来自两者。2就总数而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的报告,全球有8千万人患不孕症。3为了保障这种“另类”人群的生育权,4诞生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它分为人工授精(其中又分为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和体外受精两个类型,其中的体外受精或试管授精技术((IVF)主要用来解决妻子原因的不孕问题。5人们首先在兔子、老鼠等动物身上做试验,从1940年起,这种试验开始扩展到人类,很早就完成了试管授精,但都不能维持胎胚的生命到5一6天以上。在1960-1961年之交,一名意大利人完成了几枚试管胎胚的培育,其中的一枚存活了将近60天。这一比较成功的试验由于天主教会的干预终止,因为天主教认为惟一允许的人类生殖形式是夫妻在婚姻内的性交生殖。在生殖中采用人工手段只有在不取代而是帮助夫妻的性行为的范围内才是允许的。6显然,完全与性交脱钩的试管授精生殖不在允许的范围内。它在意大利找不到自己的地方,遂移师英国。1978年7月25日,在该国诞生了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丝?布朗(Louis Brown),这标志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成熟和商业化运用。7到1985年,通过体外受精技术出生的婴儿还在700人到1000人之间。8而到1993年,仅在美国和加拿大,就有41209个运用这种技术的病例了。9在几年前的欧洲,试管婴儿只占新生儿总数的1 %10到2004年4月20日,全球已有100 万通过体外受精技术出生的人。在某些欧洲国家,运用这种技术出生的婴儿已占新生儿总数的5%11 在试管授精技术的最早诞生地意大利,到目前为止已有5万通过这一技术出生的人。12

  以上是国外的情况。就我国而言,1988年3月10日,首例试管婴儿郑萌珠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诞生。13截至2004年,该院为5000余名不孕患者实施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技术,已有1000多个健康婴儿出生。14现在全国开展不孕症治疗的中心大概有200家,具备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心大概有10家左右。15从这一数字可以推算全国试管婴儿的大致总数。

  试管婴儿技术的基本特征是配于来自亲体或供体,在体外受精后植人受体,由此人类生殖与性交脱钩,过去的性交生殖的单轨制被性交生殖与非性交生殖的双轨制取代。可以说,传统民法中的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亲子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物的制度等,都是以性交生殖为基础的。非性交生殖或体外受精技术的产生和较广泛使用,作为其运用结果的100万人的存在,对传统的上述法律制度的可适用性提出了挑战,各国纷纷以立法应对。为了立法,首先需要理论研究。英国政府于1985年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探讨试管婴儿技术的成果与潜在发展的伦理意义并提出有关的政策,其工作成果为Warnock报告,它把非性交生殖条件下出生前的生命发展分为3个阶段:第一是准胎胚阶段(或受精卵阶段)。准胎胚指处于分裂过程中的细胞,它只有1/10毫米大;第二是胎胚阶段;第三是胎儿阶段。第一阶段是完成植入前的阶段,持续大约14天,这是受精卵可以在试管内保存的极限。这一天数具有3个意义:首先,14天后准胎胚会形成神经冠,因此,在形成神经冠之前,准胎胚没有痛感,对操作它们的行为没有感觉;其次,须在这一天数前完成植入;最后,由于胎胚在14天前尚在分裂,例如分裂成双胞胎,准胎胚因而不能被视为人类个体。第二阶段从受精卵植入开始至以后的两个半月,其间,发育出脑和心、身体的结构、头、躯干和四肢等。第三阶段从受孕两个半月开始到完成分娩,胎胚具有人的外形和成型的器官保障在分娩后能够存活。16这一报告把出生前的人类生长过程分为物和人两个阶段(详见后文),这种二分法对多个国家的人工生殖立法产生了影响。在具体的立法上,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先着一鞭,于1986年颁布了《人类胎胚法》( Human Embryo Statute);以色列于1987年颁布了《公共健康(体外受精)条例》[ Public Health ( Extra- Corporeal Fertilization) ] ;17西班牙于1988年颁布了《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 Ley sobre Tecnicas de Reproduccion Asistida) , 2003年11月21日,在上述法律颁布15年之后,又颁布了当年的第45号法律对它进行修正;瑞典于1988年制定了《试管授精法》( Vitro Fertilization Act);[ 3 ] ( P244)英国于1990年11月1日颁布了《人类授精和胎胚法》( 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ct);18德国于同年12月13日颁布了《胎胚保护法》( Embryonenschutzgesetz);奥地利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医学辅助生殖的联邦法》( Federal Law Regulating Medically Assisted Procreation)并修改了其《普通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19法国于1994年制定了《关于捐赠人的身体部分及派生物、医学辅助生殖和产前诊断法》( Law on Donation and Use of Human Body Parts and Derivatives Medically Assisted Procreation,and Antenatal Diagno-sis) , 2004年7月8日又颁布了《生物伦理学法》( Bioethics Law)取代了1994年的法律;哥斯达黎加于1995年3月3日颁布了《辅助生殖技术条例》( Regulaci6n de la Reproducci6n Asistida);20冰岛于1996年5月29日颁布了《人工授精法》( Artificial Fertilisation Act);土耳其于同年制定了《试管授精和胎胚移转中心条例》( Regulation on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Centers);丹麦于1997年制定了 《人工生殖法》( Act on Artificial Procreation);21芬兰于1999年颁布了《医学研究法》( Act on Medical Research),其中涉及人工生殖技术问题;22立陶宛于2000年5月11日颁布了《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法》( Law on Ethics of Biomedical Research);斯诺文尼亚于2001年颁布了《医学辅助生殖法》( Law on Medically Assisted Reproduction);希腊于2002年颁布了《医学辅助生殖法》( Law on Medically Assisted Reproduction) ;荷兰于同年7月颁布了《胎胚法》( The Embryos Act);乌拉圭于2003年6月2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条例》( Tecnicas de Reproduccion Humana Asistida Regulacion) ;23挪威于同年12月颁布了《运用于人类医药的生物技术法》( Law on the Use of Biotechnology in Human Medicine) ;韩国于同年颁布了《生命伦理学法》;24意大利于2004年2月19日颁布了《医学辅助生殖规范》( Norme in Materia di Procreazione Medicalmente Assistita);比利时于同年5月11日颁布了《试管胎胚保护法》(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Embryos in Vitro) ;加拿大于同年2月11日制定了《关于人类辅助生殖和有关研究的法律》( An Act Respecting 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nd Related Research);瑞士于同年11月通过全民公决制定了《关于对剩余胎胚进行研究和胎胚干细胞的联邦法》( Federal Act on Research on Surplus Embryos and Embryonic Stem Cells)。以上是有正式的立法的国家,就正在准备有关草案的国家而言,秘鲁于1995年制定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基本原则》( Base para una Legislacion sobre Tecnias de Reproduccion Humana Asistida);25截至2002年9月,阿根廷有了至少3个《医学辅助人类生殖法草案》( Proyecto de Ley de Reproduccion Humana Medicalmente Asistida),即佛科(Foco)小组的草案、马丁内兹( Martinez)小组的草案和奥尔特加(Omega)小组的草案,但阿根廷尚未把这些草案转化为法律;26葡萄牙有了《医学辅助生殖法草案》( Draft Law on 1Vbdically Assisted Procreation);卢森堡有了《医学辅助生殖法草案》(Pre一draft on Medically Assisted Procreation)。27可惜这些草案的产生年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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