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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隐私权的这种基本人权地位也得到了宪法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

  1.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各种可以识别出个人或者同相关信息结合而可识别出个人的信息,便可以勾画出一个人的全貌或者把握其某一方面的特征。现实中,个别政府部门超出职权范围、一些非政府部门超出其业务目的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处可见。且由于对个人信息的保存、转让缺乏有效的规范,个人信息被随意篡改、滥用以及被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房地产开发商或其职员非法转卖购房者相关个人信息等。在另外一些场合,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使如何划定个人隐私权与其他社会利益的界限非常困难,存在各种争议。据报道,上海准备在2010年之前安装20万个监控摄像头,建立全面的“社会防控体系”。这一消息在市民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引起此举是否会侵犯隐私权的许多议论。

  同时,由于个人对于有关组织所收集、保存的本人信息无权查阅,以至于对于自己的哪些信息为他人所掌握、该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等往往无从把握。现实中,有关组织基于有误的个人信息而对本人作出各种决定的现象并不鲜见。当人们体味着信息化给生活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个人生活空间逐步缩小的现实。因此,随着信息化社会中大量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必须尽快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2.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信息的共享与自由流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需要保护个人权利,同时,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加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阻碍社会的进步。尤其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战略性资源,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如何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是各国立法当中最为重视的一对核心价值。

  在国际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法均突出强调了协调好两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正如欧洲理事会协定在导言部分明确提出的那样:“考虑到遭受自动处理之个人数据越来越多地跨国流动,由此应当扩大对大众权利及其基本自由的保护,尤其是对隐私权的尊重;同时重申成员国无论国界而保证信息自由流通之承诺;承认必须在遵守隐私的基本价值和尊重信息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两者之间达至平衡。”欧盟在说明制定共同的数据保护指令的原因时指出:“为了消除个人数据流动中的障碍,各成员国对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措施必须相同;各成员国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隐私权,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可能会阻止这些数据在成员国之间的传送;这些差异因此可能对许多欧共体的经济活动形成障碍、扭曲竞争并阻止各国政府履行欧共体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同时,欧盟指令第1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对个人数据处理中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他们的隐私权予以保护。各成员国不应限制或禁止出于与第1款所提供的保护有关的原因,而在各成员国之间所进行的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为协调这一对价值,域外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可谓煞费苦心。

  在我国,部门之间信息封锁缺少信息共享,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

  3.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这一被称为21世纪经济增长原动力的商业模式,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电子政务也已被视作建设高效、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往往会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收集。消费者往往因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全而放弃进行网上交易,仍旧选择传统交易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样,没有安全且值得信赖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也就同样不可能建成值得人们信赖的电子政府。可以说,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推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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