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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7)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

  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可以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内在因素是农民的法律意识,它是农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对广大农民工而言,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他们能否以法律支配自己的日常行为,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在因素则指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农民工问题时是否依法办事,能否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及其对农民心理的影响。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旦形成就有传承作用,而法律意识的内在因素有历史传统、法制教育等多种复杂因素。

  首先,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中国传统社会中有着浓厚的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的与现代法治相矛盾的礼法观,强调德礼教化而忽视法治,强调家庭团体而忽视个人权益。中国自古就有“和为贵,好谦让”的民族传统,儒家思想历来倡导道德教化,反对事断于法,在封建农业的经济基础下,在天人合一的信念依托下,在德主刑辅的司法理念指导下,普通国人往往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去衙门面对威严的司法官,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人伦亲情的乡土社会中,诉讼无疑会破坏温情脉脉的和谐关系。“宗法制度在两重意义上塑造了中国农民的法律心理:一是它通过血缘连结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地统一为一体,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二是在宗法制度的面纱下面,农民自动解除了作为独立个体即自由民的可能,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以个体名义争讼的自主性。习惯中农民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是请声望较高的长者以人情、礼俗来调解和缓和从而保持秩序的稳定,其注重的是互相忍让而不是追求明辨是非。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这种意识仍决定着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建国以来,我国虽在立法上对农民的平等权加以了保护,但基于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民对平等、自由等权利意识仍然相当薄弱。

  其次,法制教育对农民的传统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冲击。自1986年开始,我国全民普法已历经从“一五”到“五五”共五个阶段21年时间。第一阶段以公民的法律启蒙为主,对农民而言填补了法律常识方面的空白。不可否认,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有了明显的效果,广大民众普遍承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应有的崇高地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观念深入人心,也对广大农民重情礼轻法纪的传统法律意识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由于缺乏对受众的细分和浓厚的行政主导性,使得普法效果在农村大打折扣。例如某司法厅编印了“农村普法读本”,该读本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宪法》,第二部竟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法成了一些公职人员必须完成的表面文章。对农民真正有意义的普法活动应该是第一阶段,然而受限于农民文化程度瓶颈,缺乏对农民法律需求的分析,尤其是上述一些走过场的行为影响了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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