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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9)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习惯上农民纠纷的传统解决途径是村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现行《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村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化解了许多民间纠纷。但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其缺陷也非常明显。一是调解委员会委员缺乏法律知识,二是因基层法院履行各种审判职能,工作繁重,几个乡镇才设一个派出法庭,很难对散落农村中的调解组织进行指导,造成调解主要以一般的公序良俗作为指导而非以法律为依据,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达成协议后因一方反悔而难以执行,造成调解组织的威信降低。甚至在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建立过调委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农民越来越重视自身利益的追求,利益冲突加剧,可调解性下降。尤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指引下,村委会、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对农民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说农民之间的利益纷争可以通过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等传统途径来解决,但当行政性质的权力介入纠纷时,这些传统途径就会变得无能为力:村委会、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资源如土地、山林、池塘水库、集体企业的承包权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项目的开发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拆迁中对农民权利的侵害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或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寻求帮助,或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而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村委会、调解委员会无法肩负起保护农民利益的重任。法律援助应该是国家对贫者弱者所负有的一种责任,民间机构往往因经费、人员、机制等因素而力不从心,在为农民提供法律救济方面存在机构缺失的制度性问题,为社会秩序的动荡留下了隐患。

  四、农民法律援助的几点思考

  中国人口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是我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国家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我国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有2610万,还有5000万人是没有稳定解决温饱的低收入人群,两者合计有7600多万人[18],而这些人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失地农民的境况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按照征用土地量和农民人均土地量的保守估计,目前全国约有4000万失地农民,其中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贫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社会群体[19].随着城乡差别的扩大,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部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经有1.5亿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由于农村贫困人口、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差,他们往往成为社会强势群体的侵害对象,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时代主题显得格格不入,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民法律援助体系已经成为了现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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