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审分离之调解模式构建(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4、规范庭审法官的调解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背道而驰。因此笔者认为,庭前调解由于是在没有任何压力下进行,其调解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是有利于调解的方式和艺术,比如“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等方法尽可以采用。但对于庭审中的调解则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调解的方式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原则性的规范,明确规定庭审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有效。禁止“背对背”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属程序违法行为,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主审人员)借用自身的潜在强制力进行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另外庭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调解。鉴于我国国民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情,如果当事人是对法律理解偏差造成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在双方在场时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问题,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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