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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合议制度初探(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见,法院审判案件的职能是通过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活动来实现的,其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无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庭,其活动就是法院的活动,原则上无需法院的其他人员或组织的认可。然而,由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已明确归于审判委员会,致使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工作流于形式的现象并不鲜见,合议庭组成人员只在形式上合议案件,合而不议,议而不决。不少人总认为,案件怎样判是审判委员会的事,用不着去操那份心,没有必要去深入分析和研究案件,其结果只能是使合议庭的整体合议作用难以得到发挥。

  (三)“明审暗判”,审判公开制度执行不彻底。

  公开审判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世界各国在宣称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宣称其司法是公开的,英国有句格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格言可以说代表了世界各国人民对司法公开的呼声。我国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全部内容应当向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不仅要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而且应当公开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均明确规定了开庭时应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行政诉讼法虽无此规定,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然而,数十年来,我国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的活动中,公开的只是合议庭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且在法律文书上署名的也是这些人,对于决定案件裁判的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则从未在法庭上公开过,更不要说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在法律文书上署名之事,以致公开审判成为了“明审暗判”。

  此外,从审判实践来看,审判委员会“只断不审”的审判方式还表现出养成办案人员的依赖思想,丧失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裁判审理环节过多,影响办案效率:“判”而不审,缺乏第一手“案情”的了解,难以确保案件质量;责任不明,出现错案难以追究;领导?熒笈形?员会委员多数是院领导?犗萦诎讣?讨论,难以脱身,影响宏观决策等弊端。

  综上所述,审判委员会“专断不审”的审判方式已明确表现出它的不合时宜性,对其进行改革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建立大法庭合议制度的可行性

  让何种审判组织来承担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司法实践中有主张“还权合议庭审判”之说,也有主张“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并判决”之说,还有主张“另设专门审判组织审判”之说。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值得采用。当前我国立法将案件划为简单、一般和重大、疑难三大类型,并由不同的审判组织来承担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将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区别于一般案件的审判,这一方向是可取的,也符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这就是说,我国所面临改革的问题不在于改革案件的划分,而是应当建立起适合审判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组织制度,或者说找到能承担重大、疑难案件审判的审判组织。

  由专门的审判组织来承担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有国外通行的有益做法可资借鉴。如日本最高法院设15名大法官,全院分为一个大法庭和三个小法庭,大法庭由全院15名大法官组成,每个小法庭则均由5名大法官组成一庭。一般案件由小法庭审理,涉及到违宪审查、法律解释、变更判例的案件则规定必须由大法庭审理。借鉴与吸收国外的有益与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审判组织制度,将是有益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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