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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合议制度初探(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四)改革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建立与大法庭合议制度相适应的审判机构。我国法院的内部机构和法官人数一样,也存在多而不精的问题。以基层法院为例,同样是办案的业务庭,却分成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职能类似的机构。建立大法庭合议制度,也应改革法院机构的重叠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有些法院尝试的“大立案、小审判、大执行”改革措施是值得提倡的,即法院的内部审判机构只依审判程序设置告诉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等单线流程的审判机构。对于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等职能重叠的机构一并予以撤消,改设一个审判庭,将从事开庭审案的法官都归口在审判庭工作。每个法官均有权参加审判组织审判各类案件,因为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地位、权力是相同的,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需要每个法官既是正义的主持者,又是知识的集大成者,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件均在法官的审判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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