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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审终审制可行性的初步探讨(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意义

  综上,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要赋予法官以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利,就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重新加以评价,对民事案件,应当实行三审,即在现在的二审终审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审级。这样,一般的民事案件要经过基层法院的审理、中级法院的审理和高级法院的审理,才能够终审。疑难民事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最高法院终审。一般情况下,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直接受理一审案件。实行这样的审级制度,对普通民事案件,终审权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而不是在中级法院。

  第一,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二审终审制的确定考虑了具体国情等诸种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恐怕还是对效率的倚重。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在论述中国法律传统时,也强调程序简化是“危险的”,有害公正的,过于简单的程序不能使当事人相信整个司法审判活动是公正的,不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尤其是程序的简化只能导致法官的恣意、裁判中的随意性,甚至不负责,冤假错案的发生便难以避免。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对效率当然不可忽视,但效率相对于公民权利来说,毕竟属于第二顺位的价值。能够对个人权利提供充分保障而又不过分地损害司法效率的制度都是应该认真对待的。第三审,使双方当事人再一次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使被改判者再次享有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据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且更利于三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彻底解决纠纷。三审终审制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侧重点相吻合,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又一次纠正错误判决的机会。

  第二,实行三审终审制是加强司法公正的需要。要在司法领域实现审判独立,就要面临由行政制约模式向诉讼制约模式的转变,而行政化体制中人(领导者)盯人(被领导者)的制约的弱化,必然要求加强诉讼结构和审级制度等诉讼制约机制。因此在赋予法官独立权力的同时确立三审终审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的配套措施。

  第三,实行三审终审制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运作过程中,社会状况和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纷繁复杂,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解决的新的问题,新的法律制定越来越多,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问题已经变得十分突出,增设法律审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第四,有利于解决地方主义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地方主义是依托行政区划而形成的地方势力,这一势力有将地方利益置于国家和民族的全局利益之上的特性。地方主义倾向于将立法、行政、司法诸项权力集中为地方利益服务,地方实权部门往往加强对司法的控制。设置第三审,使一个案件的终审权远离案件的发案地,使案件的审理不易受到当地的干扰和干预,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可以促使法官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正确行使二审改判权,使那些素质较差的法官谨慎裁判,不敢贪赃枉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二审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

  第五,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由于三审终审制具有强化当事人权利的积极作用,它的建立对于重塑司法的公信力必然大有裨益。

  第六,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触普通案件的审理,对于这两级法院的法官增加审判经验,掌握审判情况,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三审终审制符合各国审级制度的惯例。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无论设置三级法院的国家,还是设置四级法院的国家,审级制度基本上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由此表明,对一个案件的三级审判,是对这个案件保证公正审理的基本条件。

  (四)限制提起第三审的措施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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