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评介(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的价值理念在于:

  1、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能够促进律师工作的积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Tailor案中认为: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可以使律师能够在相对自由和相对隐秘的环境下工作,而不会受到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侵扰,这样就有效地维护了律师为其委托人工作的积极性。而如果缺少这种保护,则必然导致律师消极工作,不敢也不愿将自己的法律思考和想法转化为书面材料,从而导致诉讼准备工作的低效,损害律师工作的积极性。

  2、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从历史和实践看来,对律师工作成果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以免其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不必要的干扰,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实现正义、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2](第187页)试想:如果律师被迫必须将自己的工作成果向对方开示,这就极有可能导致他们从一开始就不会积极地搜集有关证据,或者即使律师积极搜集了证据,也往往为了避免其实质内容被对方通过证据开示程序轻易获悉而采取故意虚假记录,以及不准确、不全面记录的情况发生,而这必将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联邦最高法院在Tailor一案中也认为:“如果强迫律师重复或写出证人曾告诉过他的所有信息,并将其提交给对方,那么,将导致不准确、可信度不高的严重危险,而立法上不允许这样的危险。”[3](第187页)因此,委托人的利益保护便成了该原则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

  3、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维护了对抗制诉讼体制的活力。 “工作成果豁免原则反映了了在证据开示目的-广泛地揭示案件真相和形成审前争点-和对抗制模式-通过律师在开庭审理时的竞争而呈现案件真实-二者之间的基本冲突进行调和的一种期望和努力。”[4](160页)可以说,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因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及律师工作的积极性的必然结果就是维护了对抗制体制的活力,三者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关系,当律师为自己委托人利益积极工作的时候,对抗制体制的最根本的优越性也就得到了最为淋漓尽致地发挥。

  三、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的适用标准及范围

  正如最高法院在泰勒案判决中所说的那样:“各种措施得以建立并被用来排除那些对一个人工作隐私的无令状侵犯并非没有理由,同时,公共政策亦支持合理的以及必要的调查,更科学地平衡这些竞争利益是一项十分细致而又困难的任务”。诚如斯言,由于律师工作成果的外延过于宽泛,几乎所有审前阶段律师为了诉讼所进行的准备成果都可以叫做工作成果,如果不加选择地全部适用豁免特权、不恰当地扩大其适用范围的话,将使得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为了避免诉讼突袭而设置的证据开示程序形同虚设,因此如何恰当地界定工作成果的范围,确定特权应予保护的成果范围便成了此一原则适用于实践的首要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便是确立有关“工作成果”范围的合理标准。依照判例和学说的归纳,在各采纳工作成果豁免特权的国家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标准:1、唯一目的的标准。2、主要目的的标准。3、实质目的的标准。其中,主要目的的标准在各方利益之间实现了较好的平衡,从而为确立了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的各国家积极采纳,成为最受欢迎的检验应受该特权保护的工作成果范围的标准。[5](第277-279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Tailor案中还将工作成果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性工作成果;另一类是精神印象性工作成果。[6]前者指的是律师通过会见证人或知情人而如实地客观地记录其所做陈述而形成的书面材料,一般而言,这类成果可以申请免于开示,因此又称为相对豁免;而后者指的是由律师对案件的法律意见和思考转化而来的书面材料,这一类成果由于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并且对于案件的胜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一律可以免于开示,故又被称为绝对豁免。确定一个文件是否应予以豁免主要是考察其是律师的一种主观思维的记载还是证人陈述的客观记录,如果属于前者则属于绝对豁免的范围,而如果属于后者则自然是相对豁免的范围。两者的分别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尽管律师对于证人陈述的记载是客观的,但是由于律师在记录的同时也要进行一个主观的判断和筛选的过程,而且在一些客观记载的同时往往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写下自己的主观意见(尽管可能非常之少),“律师此时决不仅仅是一个速记员,在记录的过程中,他也在同时作出什么重要、什么值得记录下来和什么不重要、不太重要的判断,并在选择表述的语言,这些都可能反映出他的‘主观印象、意见、结论、法律理论等’”。[7](第164页)另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从成百上千份文件中选择有限的几份文件,也难免不流露出律师对该案件理解和把握的一些重要方面”。[8]因而也可以被看作是律师的主观工作成果,在此时判断其应属于绝对豁免还是相对豁免的范畴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的了。因此,尽管立法上已经对工作成果豁免原则保护的范围做了较为细致的划分,但是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诸如此类并不好归类的现象,在这种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便显得十分的重要。因此,对于豁免原则范围的把握是一个立法和司法共同构建的理性世界,而并不是一纸规定可以截然划分与轻易解决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