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评介(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4]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5]如在加拿大,各主要司法辖区都采用的是主要目的的标准,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采用的也是主要目的的标准。如在著名的Waugh v. British Railway Board案中,原告的丈夫为被告方的雇员,死于机车相撞事故。事故发生后,按照惯例,律师为铁路局准备了一份内部报告。在诉讼中被告对该报告主张特权而反对提供给原告。显然,该报告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铁路的操作和安全,一是为预期的诉讼获取法律意见。按照唯一目的的标准,该文件应当披露:而按照实质目的的标准,该文件受特权保护,不得予以披露。最后法院采取了主要目的标准,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准备该文件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法律建议,因此,应当向原告方披露。参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墉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6]又称为意见工作成果(Qpinion Work Product)和普通工作成果(Qrdinary Work Product),美国法律协会在2000年秋出版的《关于律师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Governing Lawyers)便对律师的工作成果作了这样的划分。

  [7]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8]Sporck v. Peil, 759 F.2d 312(3d Cir.1985)

  [9]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