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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与对(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来信来访问题突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竞争经济,企业优胜劣汰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在审理原国有、集体企业政策性破产的过程中,仍有大量问题存在,导致信访尤其群体性上访事件居高不下。从调研情况看,信访成因主要有十种:“惩治腐败型”,以集访、群访为主,反映问题的核心是要求惩治企业腐败分子,还企业本来面目。“心理不平衡型”,来访人员多数是破产企业原来的负责人或者中层以上干部或原企业的生产积极分子,因企业破产后他们的地位和其他职工一个样,面子过不去请求给予政策性照顾。“不理解型”,上访职工一般年龄偏大,传统观念较强,对企业破产感到无所适从,希望政府能对企业给予支持避免破产。“个人利益型”,极少数职工认为企业破产后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提出不合实际的要求,希望政府给予高额补偿。“适用政策型”,这类人员手拿上级红头文件或部分文件的复印件情绪激动,有较强的期望值。“特殊类型”,主要涉及破产企业的老职工、工伤人员、特困户、遗孀及原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人员,这些人员担心原有待遇得不到保护,诉苦、发牢骚成为正常现象。“盲目型 ”,此类上访职工在企业通常处于被支配地位,是企业的最基层,一旦有人煽动,往往盲目跟访,起壮队伍、拉场子的作用,他们的情绪往往易受气氛影响,比较激动。“无理取闹型”,此类人员能够接受企业破产的现实,但想找个地方出出气,往往借助社会上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或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或口误,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企图混淆是非,另有所图。“造谣惑众型”,编造某些与政策相悖、事实上又做不到的诺言,企图将事态扩大;为达到某种目的,往往采取串联串通的方法,唆使部分职工信访。“聚众闹事型”,此类人员往往利用一些职工对企业的感情,精心组织、策划,有组织、有分工,堵政府机关大门,甚至交通要道;限制工作人员人身不让吃饭,甚至大小便都不允许。

  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有矛盾激化的可能。我国广大农村现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成为我国产业化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农民工外出务工已成为家庭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同时也为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农民工资被拖欠问题成为一大社会矛盾,尽管经过中央及各级政府积极采取对策(如市场准入),这一问题已有很大改善,但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从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特点来看,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形成的原因及解决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工单位录用农民工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法定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然而。一些用工企业,特别是大量需要大量民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逃避税收、保险费用等种种目的,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或包工头恶意拖欠民工工资。3、建设单位开工资金不足。在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背后,一般都存在着三角债,建筑单位拖欠企业的工程款或者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劳务费,是建筑行业中拖欠民工工资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4、相关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5、民工来自社会低层,法律意识不强,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和有力证据而难以获得法律救济,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很可能采取非法律的过激手段,且民工工资纠纷有群体性特征,很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是劳务中介中存在的问题一直很严峻。从法院受案的情况看,国内劳务中介和涉外劳务中介问题同样突出。国内中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无证经营赚黑钱。一些中介未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就擅自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或擅自设立公支机构,这让不少求职者受害。2、超范围开展职介。巨大的求职市场吸引力很强,令不少企业不惜超越经营范围赚黑钱。3、试工为名白骗劳力。4、空头承诺不兑现。公布的职介信息不真实,这是不少职业中介的普遍情况,也是造成劳务中介矛盾的主要问题。涉外劳务中介的主要问题有:1、对劳务中介事务所的管理存在混乱。目前存在两个管理机构,有的事务所由商务部门管理,有的由劳动部门管理。商务部门管理的中介公司,在劳务开始谈的时候就开始介入,负责务工者全程“一条龙”管理和服务。而劳动部门下辖的公司只是中介性质,牵线联系后收取一笔中介费即告结束。不过,无论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还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都承认有相当一部分涉外劳务中介机构同时领取了两家的经营许可证。这使不少中介机构逃避监管,收费上限不明。事实上,大部分出国打工者在国内的经济状况都不是很好,出国打工带有一锤子买卖性质,为了交足高额的出国中介费,不少人变卖了家产甚至维持生计的店铺,或向金融部门借有高额利息贷款,一旦出国失败,很可能引发家破人亡的悲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涉外劳务中介这一暴利行业一定要统一管理,尤其中介费用一定要规定上限。2、国内劳务中介机构经营涉外劳务中介的情况普遍存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中期,合法的劳务合作公司拿到项目后,短时间找不到合适的工人,需要通过一些只具备国内劳务中介的机构招人,这就形成了“中介的中介”这一特殊现象。考虑到我国需要出国的大军人数众多,如果否定这一情况不利于劳务输出活动的开展,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承认了这种现象的合法性。但二手中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业务圈,在没有项目时,仍继续他们的二手中介行为,并预收中介费用,空头承诺出国时间,到期不能兑现就找出种种理由拖延。有些打工人员预交中介费后,甚至在家停止一切劳务活动白等2-3年都不能出国的情况,也屡见不鲜。3、劳动力素质偏低出国困难为非法劳务中介提供了土壤。境外需要的劳工,大体可分为具有一定技能的专业工人和不具备技能的普通劳动力两类。对受教育程度高的专业人才,发达国家普遍持欢迎态度,但对普通劳务的限制逐渐增多。中国目前的海外务工人员,恰恰主要以普通劳动力为主,素质和技能成为中国劳工赴海外就业的一个瓶颈。合法涉外劳务受限制,给非法劳务中介提供了空间,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4、一些法院审判中对涉外劳务中介行为过分放松标准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后,该法从鼓励交易出发,对合同的有效性标准作了很大放松。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涉及劳务有关的合同毕竟不同于普通的经济合同,它与人权保护问题直接联系,因而此类合同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适用有很大限制,否则也不需要制定专门的劳动法。不得强迫劳动是国际劳动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工人入厂时交纳的押金就带有强迫劳动的性质,因而审判实践中一直认定无效。劳务输出中,打工者除交纳数额可观的中介费外,还要交纳相当数额的保证,这实质上也有强迫劳动的性质,不应当认定有效。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仅仅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认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照样认定其有效,这其实是违背国际上劳动法的基本准则。有一位女打工者出国后,突生疾病只得提前回国,其不指望收回中介费,想退保证金,但中介所却不同意,该女就想投河自尽,后中介所怕事件闹大,才同意退了部分费用。还有劳务中介合同签订后,如约定由中介所负责办理出国签证,即使合同未约定签证的种类,但从实现合同目的出发,理所当然应当办理劳务签证。但有的中介所办的却是旅游签证,出国后无法打工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中介所却以已将打工者输出国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打黑工本为世界劳务市场的严打对象,但一些法院在此问题上却支持了劳务输出公司在此问题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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