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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辱·冲突·抵抗·吸纳——近代中国租界领事裁(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但是我还是相信,1869年,当中方委派的谳员在自己的国土上第一次和外国法官同堂听讼时,其由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自尊所酝酿的内心抗拒,仍然支配着他的情绪。

  可以想见,这一中西合璧的法庭在第一次合署办公时,堂上,领戴花翎官服朝珠的中国官员和西装革履的西方陪审官并排而坐;堂下,中国衙役们用水火棒敲击地面低吼“威武”时,对面当值法警的印度人不知是会耸肩还是摸鼻子。也不知,法庭当时使用的是中国传统的惊堂木还是西方的法槌,被告人是站还是跪。疑窦颇多且难解,图书馆中相关的资料很多,但在中国这一不注重细节和个性的国度,除了从爱国主义角度所进行的历史记录与语言批判外,笔者感兴趣的细节问题无一可以考证。

  会审公廨制度派生于领事裁判权,是由英国政府驻上海领事与清国地方政府官员以补充章程的方式确立。1867年,英国领事文极司脱和上海道应宝时商谈组织正式法庭事宜并订立章程10条,经英领事同意后报总理衙门及各国公使核准。经过两年的修改,《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于1869年4月20 日正式公布生效,此章程成了会审公廨这一公共租界里畸形司法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按照章程,公审公廨的组织办法和管辖权限如下:(一)公廨组织:原理事衙门改为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由上海道遴委同知一名主持。(二)诉讼管辖范围:华人与无约国侨民为被告的民、刑案件。审判权限:“限于钱债、斗殴、窃盗、词讼”等案件。刑事案件限于发落枷杖以下的罪名,但最后权限不断扩大,到了有期徒刑和永远监禁;(三)审判办法:涉及洋人的案件由领事或领事派陪审官会审;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涉讼,亦得由陪审官会审,如案件中并不涉及洋人,陪审官不得干预;纯粹华人之间的案件,领事不得干涉。(四)提传办法:租界内的中国人犯,由谳员派差人提审,不必经用巡捕;受雇于外人的中国人,由领事传达到堂;为领事服务的华人,须经领事同意才能拿捕。(五)上诉程序:华洋互控案件,如不服公廨判决,可向上海道和外国领事控告复审。

  可以说,公审公廨这一中西合璧的玩意儿,对中国人而言,如同西方传教士所带来的教堂和基督教义,打开的是一扇窗户,而窗外映像的,则是另一个世界的另一种文化。

  由多名法官坐堂听讼而不是县太爷一人说了算;法官每人只有一票;当事人不用跪堂还有律师帮他说话;证人必须到庭接受双方交叉询问;对被告人不能当庭打屁股或使用任何刑讯方式取得口供……所有的一切,似乎与中国传统“纠问式”的法律文化背道而驰。可以想见,代表着中国官府立场的谳员以及所有经历或旁听诉讼的人们,受到冲击的不仅是他们的眼睛,还有他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价值体系。

  不难理解,当我们解读那张老照片时,要不是旁注,一点也不会感觉到那是一张法庭组成人员的合照,而更像是上海滩某洋行周年庆时的集体照。相片中的中国人,比起同时期的大清帝国官员的刻板与蛮横,眼神中更有一种自信与清澈。

  或许这只是一种误读,因为据史料记载,自从会审公廨诞生之日起,围绕它而进行的中西方冲突与斗争就持续不断,直至它的终结。

  其中最出名的就是《苏报》案的审理。

  该案发生在1903年,一个社会躁动思想启蒙的年代。光绪22年(公元1896年),胡璋创办《苏报》并在上海日本领事馆注册,这是《苏报》的诞生,但《苏报》也不是从一开就倾向和宣扬革命,相反地,在许多时事的评论上,其立场较保守,但在1899年转由湖南衡山人陈范承办后,其主张随潮流日渐激进。

  1903年5月1日,《苏报》刊载了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所著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5月14日,《苏报》又在新书介绍栏目中宣传《革命军》,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对此,清廷震怒,谕令两江总督魏光焘严加查办。在上海租界当局的协助下,于6月底逮捕了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报馆主的儿子及另外三位职员也同时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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