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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辱·冲突·抵抗·吸纳——近代中国租界领事裁(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中国政府对国际司法视察团来华考察事宜非常重视,认为这是一次展示中国司法水平,收回司法主权的大好机会,要求司法部对中国司法限期进行改良,以求与国际法律接轨。

  为此,司法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各地分设审检分厅;为改变原有县知事兼理司法、违背司法独立的弊端,特仿照美国司法旧例,采用巡回裁判制度,在未设审检厅的各县,增设多名审检官,每日巡回各地,这样既节省了经费,又维护了司法独立的宗旨;为保障人权,改变中国司法“以往只知依法判断,而与人民习惯不时发生阻碍,殊失保障人权之本旨”,而令各省审检厅组织人员进行人民习惯调查会,成立人民习惯调查委员会;对看守所、监狱都做了相应的改革。

  在一些近代法学精英的努力推动下,司法改革和司法权回收的努力在缓慢却有序地进行着。但是,天津地方审判厅受理的一起涉及俄国人的欺诈取财案,由于案情的复杂性而引起了国际舆论和传媒的关注,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驻北京、上海等地的外国法律界人士就此案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中国法律建设的缺陷展开了大讨论,他们普遍认为,中国司法官厅对于诉讼人及刑犯,仍沿袭前清封建专制习气,不尊重人犯之公民权,依靠中国人自己仍无法建立文明公正的司法制度,就目前状况,中国仍不具备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一些在华的外国法律人士纷纷发表言论,他们还指出,要想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中国司法必须做如下改革:一、法庭内设当事人之坐席;二、法庭内宜多设旁听席;三、审问时不可有拍案怒骂情事;四、庭丁对当事人传唤时须和气;五、看守所内宜清洁;六、监狱至少每人须给单衣一套、被一条;七、待遇监犯不可稍有凌暴情事;八、审理案件须按照预定公布日期执行。

  中肯地说,这些意见的提出正中中国法庭的积弊,但是以中国接受近代司法体制的时间表,与西方数百年的法律发达史相较,已经是一日千里,不足之处,自当缓以时日容其改良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为借口拖延归还领事裁判权。

  北洋政府的司法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马上通令各省法院筹备兴建改良试点,各县建立司法公署,从关税的5%中提出10%充作司法改良的专项经费。但各省财政厅则以“现值军事紧急,需款浩繁,各机关原有经费尚不能如期筹发,至各新增款项更属无处罗掘”为由拖延搪塞。

  由于经费上的无米之炊,司法改革无法顺利进行,北洋政府外交部只得以“因奉直战争,中国司法之改良皆未能进行”为理由,通告各国,请求缓期一年再行调查。因此,国际司法视察团遂决定延至1923年5月来华视察。后又一推再推,直到1926年。

  1926年,著名学者丁文江出任总办,全权管理上海,在城头变幻大王旗的年代,丁的实际任期虽然只有8个月,但在其任职期间,亲自与上海各国领事团反复谈判,终于在8月31日签订了《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废除会审公廨制度,成立了江苏省管辖下的上海临时法院。(1930年2月改称“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又与法国总领事签订协定,将法租界会审公廨改为江苏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而天津租界,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全部收回。

  至此,会审公廨,这一衍生于租界制度的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时代的司法怪胎,终于寿终正寝了。

  黄鸣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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