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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10)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而我国设立法律硕士(JM)时,并没有把如何与本科教育衔接的问题考虑进去。近年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四年制本科生已经不敌仅经过两到三年速成法律教育的JM,遇到了严重的就业危机。由于不允许法律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这些系统学习四年的法律本科学生实际上成了牺牲品。目前,有关方面已经提出法律教育向JM教育转向的意见。然而,JM真的提升了法律教育的水准吗?实际上,非法律专业参加JM学习后,尽管拥有硕士学位,但实际学习法律专业的时间和效果甚至不如本科生;因此,JM实际上提升的仅仅是学位,反而降低了法律专业教育的水准,缩短了实际的专业学习时间。在现有的大学法律教育体系和方式并未进行调整的前提下,以这种方式批量生产所谓复合型法律实务型人才,其结果不仅难以达到职业培训的目的,而且必然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并且使这一社会工程演变为改善个人竞争条件(或升职)的机会,而完全无助于法律家整体素质的提高。即使在“拉动经济”和提高在职司法官的学历上有某些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带来的结构性的混乱和后患则不是短时间可以纠正的。

  其次,要从法学教育向法学院的职业教育转化,必须考虑到现有的大学能否承担专业培训的任务,或如何使其具备进行实务培训的能力。这不仅涉及教育者能力与既定目标的协调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如何协调法学的批判性思维与法律实务的逻辑思维的问题。就第一个方面而言,不言而喻,并非任何一个法学教授都自然而然地能够培养实务法律家,也并不是任何一门法学课程都是实务法律家所必需的。因此,法学院式专业培训是以教育者具备丰富的实务知识和经验,教育方法符合实务需要为基本要求的。为此,美国法学院以著名的案例教学、临床教育和苏格拉底教学法为基本方式,试图教会学生“像法律家那样思维”,并能够应对法律实务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而一个以体系性、学理性教育为主的大学,要想承担专业实务培训的职能,决不可能一蹴而就。

  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到,本质上,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所区别的。作为一门科学,法学应具有体系性、原理性和批判性的特征,以理性思辨和逻辑自足为基本要求;而且,法学是批判性的,并不必须以忠实现行法为基本原则——它不仅能够建构系统的理论体系来阐明法的本质和价值,而且能够通过对现行法的积极评价、批判和重构,成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动力。相比之下,法律实务则以现行法为基础展开,其基本要求是严格性、统一性、操作性和保守性,以及消极主义原则。这样才有助于培养实务法律家对现行法的信仰与忠诚,恪守自己的权限,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以保证法律适用中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些区别不仅决定了严格意义上的学者与实务法律家必然在法律的运作和发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与之相适应,这两种角色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要求、乃至知识结构都应有所不同。而且,这种区别也决定了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各自的价值和不可替代性[32].法学教育并不等于法律家的职业教育培训,大学法学院的体系性、原理性法学教育和实用性的实务法律教育是可以、并应该相互区别的。即使在美国,法律二者也是有本质区别的[33].

  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日本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其一,法学院(即法科大学院,下同)不能取代司法研修所的职业培训;其二,只有经过专门设立的中立评价机关评定的大学,才有资格举办这样的法学院,并必须接受定期评估。具有认证资格的法学院将在全国招收法学本科及部分非法律本科生,进行深造,只有其毕业生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进入法律实务界。这样,使法学院教育成为衔接普通法学教育和司法培训之间的一个环节。第三,法学院的教育形式不再以大教室讲义为中心,而广泛采取研习班讨论的方法。并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具有实务经验的职业法律家任教。同时,在课程设置上也考虑到了法学与法律实务之间的衔接与过渡[34].由此可见,法学院的设置,目的是在丰富现有的法律教育,使其社会化和实务化,增加受教育的年限,并与法律家一元化形成配套,以改善法官任职前社会经验和修养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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