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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9)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关于法律教育的实例分析

  上述关于法律家精英化的意见,绝不意味着笔者反对法律家接受高等教育,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解决司法官素质低下的关键就在于把住进人渠道,严格标准,统一培训,把司法官的选任从地方的控制中解脱出来。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家精英化的口号及其错误理解,直接刺激了高等法学院法律教育的市场需求,同时也阻碍了司法专业培训制度的建立。笔者曾经专门撰文[29]论证当务之急并非提升法律家的学位教育,而是应该尽快建立法律家的职业培训制度。而目前最为合理和经济的方案,应该是经过统一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统一的或分立的)实务培训机构,由此获得法律家的任职资格。也就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然而,已经设立的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并没有承担起这一使命。而近年来,法律硕士(JM)的设置却使市场需求和人们的功利主义动机发挥到极致——在最短的时间内,学校取得了规模和收入的增长,大批现任司法官取得了更高的学位学历,体现在学历比例上的司法官素质得到了迅速提高,大量非法律专业的人获得了最快捷地进入法律职业的途径,大量法律家被源源不断地培养出来。面对种种关于法律硕士质量的非议,仅仅以其原型是美国的法学院来论证其合理性显然是难以服人的。在这里,我们再次以日本司法改革中提出的法科大学院方案(东京大学方案)为例进行比较研究,来看一下法学院的移植至少应该考虑和解决哪些基本问题。

  中国与日本的大学法律教育属于大陆法系类型,即大学主要是以法学体系性、通才教育为主,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毕业生在毕业后仍然可以由多种择业选择,而其中选择作实务法律家的人,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合格者进入作为专门培训机构(日本是司法研修所),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才能成为法律家。这种大学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之间的合理分工,是迄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法律家教育模式。而美国特有的法学院教育,则不设置大学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而直接由法学院承担职业培训的使命。来自各种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法学院获得从事法律实务所需的各种专门知识,毕业后再经过司法考试成为律师,通过律师职业生涯的经验积累,再从中选任出法官。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大陆法系的模式更重视法律职业的分工和专门化;而美国的模式则更重法律家的一元化和司法的民主化。但两者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法律家的职业培训必不可少;而这正是我国法律教育和法律家培养中最迫切需要而又缺如的环节[30].日本之所以考虑引进美国法学院模式,是为了增加司法的民主化和社会化程度;而我国的法律家从不缺少与社会的联结,并无这样的特定需要。至于认为美国模式可以使从事法律职业的最初年龄更趋向成熟的说法[31],同样可以通过为期两年的司法培训和实习来弥补,况且我国恰好是以年轻化作为精英化的标志的。

  笔者并不认为美国的制度不可借鉴、不能移植。然而,在借鉴移植中必须注意的是,我们不可能把两种相互对立和冲突的制度同时建立在同一块土壤上。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美国的法学院确实有其独特的价值,但是要在原有的体系中引进法学院模式,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准备全面移植法学院之前,必须解决如何与现有的法学本科法律教育相互衔接的问题。选择那一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但唯一不能允许的是,让两种相互冲突的制度同时存在。日本在考虑法科大学院的方案时,感到最棘手的,就是如何与原有本科法学教育衔接的问题。经过激烈的争论,东京大学的方案提出,以法律本科生为基础建立法科大学院,作为本科后教育。其中主要来源为法律本科毕业生,实行两年制专业教育,其他专业的毕业生(少数,约占四分之一)则需要学习三年。只有法学院毕业生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进入法律家行列。这样,在进入司法考试之前的法律教育实际上比过去延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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