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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上)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内容提要: 本文从全民法治实践的角度对依法治理主体的基本理念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分别探讨了公民在依法治理中的权利、责任及参与机制,党和国家机关在依法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治理的参与问题。

  关键词:全民法治实践,依法治理主体,公民,国家机关,其他组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点在于,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而依法治理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民参与和承担的当代法治实践,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近些年来各地推进依法治理的全民法治实践经验证明,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督促、政府实施、司法保障、各方参与的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形成地方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基层依法治理并举互动的新格局,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首先必须系统研究和妥善解决有关依法治理主体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积极探索发展依法治理主体理论和完善依法治理主体制度的新途径、新方法。因此,本文从如下四个方面试加讨论、略陈管见,以供批判。

  一、依法治理主体的基本理念与实践问题

  (一)依法治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依法治理的主体,是指具体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也即依法治理的组织者、执行者和参与者,包括公民和其他个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其他有关组织等等,其中国家机关和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是主要责任者。依法治理主体是依法治理系统工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依法治理主体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范围广泛性,依法治理主体既有组织也有个人,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还包括各行业、各层次的组织机构;二是目标一致性,各类依法治理主体从事依法治理工作的共同目标,是为了创建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良好的法治环境,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分工合作性,各个依法治理主体扮演特定的角色,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和方式,分工配合地实施依法治理,以实现依法治理工作成效的最大化。

  (二)依法治理主体的构成类型和网络体系

  1.依法治理主体的构成类型。

  对于依法治理的主体,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从参与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形式,可划分为组织主体和个人主体;从参与依法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可划分为法定主体和一般主体;从参与依法治理工作的具体环节和参与程度,可划分为依法治理的组织者、执行者、参与者;从与依法治理行为责任的联系程度,可划分为对依法治理负有直接责任者,即直接主体,以及对依法治理负有间接责任者,即间接主体,而公民属于既负有直接责任又负有间接责任的主体,可称之为实质主体。[1]

  2.依法治理主体的网络体系。

  依法治理主体是一个立体互动的圈层结构式网络体系。从纵向来看,其最上层是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即各级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处于中间层次的是承担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各类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作为其基础的是以各种形式参加依法治理工作的广大人民群众。从横向来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处于核心位置,其外层是承担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再外层是其他各类组织,最外层是参加依法治理工作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理主体网络体系中的这些组成要素,各居其位、各司其职、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从不同的层次、角度和方式来分工配合地实施依法治理,实现依法治理的共同目标。

  (三)依法治理主体的条件与资格

  作为依法治理的主体,无论是组织主体还是个人主体均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必需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和社会信誉度,或者说包括个人自然条件、政治面貌条件和业务能力条件。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就不具备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这样一类依法治理主体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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