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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宪政之维(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三)加强吏治,反腐倡廉,健全监督体制和机制我们认为,应该按照以下“七字方针”①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监督体制和体系建设。一是“高”,即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其地位必须高于被监督者,尤其是监察、纪检等专司监督职能的部门的地位要提高,以克服因同级辖属导致监督无力的缺陷,改变监督机关“位低、权微、手段软”而不能实施有效监督的状况。因此,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平级监督平级”的条款;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级别低的人民法院审理级别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的条款,实际上都很难发挥监督作用,应修改。二是“大”,即宪法、法律应赋予其更大的权力和具备更强有力的手段,以改变监督机关“位低、权微、手段软”而不能实施有效监督的状况。三是“专”,即监督者应专司监督之职,不应兼司他职。各级人大都有监督政府的权力,可是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应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监督委员会。四是“独”,即监督者的独立性要强,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人、财、物方面不能受制于被监督者。五是“合”,即在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的监督机构(如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对此不能斥为“党政不分”;党政不分是指党委不要去代替政府事务的管理,监督权不能仅作为政府的事务来看待。“合”的意思还应包含各种监督,以执政党的监督为“龙头”,拧成“一股绳”,形成强力。六是“联”,即健全党和国家各方面监督的联席会议和联系制度,并通过统筹协调、沟通协作,使分散的监督形成有机的整体,发挥系统优势以形成监督合力,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七是“保”,即对行使监督权的人员应有强有力的保障,包括人身、住宅、财产安全等保障,以消除其后顾之忧。此外,还建议应建立统一、完整、独立、强有力的国家廉政机构,其名称可以叫作国家廉政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混合企业中国有股份的代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一切基于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立案侦察、逮捕和追诉权。国家廉政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的干涉。并制定国家廉政委员会法,重点内容是确立国家廉政机构的独立地位、规定国家廉政机构的组织结构、权限范围以及工作程序等。以作为国家廉政机构的组织法和运作的基本法。·36·①此“七字方针”为西南政法大学王连昌教授所提出并为王学辉副教授在有关文章中作过阐述,这里作了些充实和补充,特此说明并于致谢

  三、加强依法行政,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内容非常丰富,范围极其广泛。从广义上讲,我国行之有效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健全、发展和完善,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系列决策,实际上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应遵循的正确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党、法及党、政之间的关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党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不允许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党代政。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坚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而且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就是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来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并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不断提高其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和宪政建设的结合点上着力。这就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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