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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宪政之维(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二)建立和健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努力推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设,严格地实行依法行政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实质上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达到对行政权的控制,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重要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现代分权理论及法治原则相结合的宪政理念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宪政国家的经验总结,更是现实社会的客观要求。它不仅是维护法制统一,制止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的需要,以及是加入WTO新形势下履行中国政府郑重承诺的需要,也是加强宪法的实施和适用,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需要。司法审查的本意就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才能发挥其制衡立法权及行政权的重要功能。因此,我们可以以建立和健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来努力推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设。特别是它还是严格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原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往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通过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确保所依之法的合法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难想象,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依据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可能合法。如果不允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先对这种不合法情况进行审查,强制要求法院不论对错,一律采用其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则要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异于缘木求鱼。而且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普遍的人和事,并可以反复进行,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较之于针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甚至更严重、更难以防范。因此通过其他渠道(目前对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寻求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制度的保护,而这些制度亦尚不完善)尚不能获得有效救济时,那么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就是一种必然。

  (三)全面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促进国家权力的规范化运行进程

  当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行政控权机制的变迁已从偏重司法审查进展到了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并重的时期。因为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功能就是通过强调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及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来坚持和昭示公开、公正、公平的价值原则,以制约和控制行政权合法行使,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矫正和弥补了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总之行政程序有着多方面的、值得充分发挥和大力开掘的重要价值和功能,正因为如此,行政程序法越来越受到我国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想来它的正式出台已为期不远。但是我们不应只注意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制建设问题,还应注意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制建设问题。为此笔者呼吁应该把立法听证等抽象行为的程序法制建设问题提上重要日程。随着依法治国、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后法治环境面临的挑战,对立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是发扬民主,使人民群众有切实可行的渠道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实现对立法的积极参与。立法听证制度就是推进立法程序民主化、科学化,以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但是立法听证在我国还缺乏制度化的构建和创设,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创时期,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和完善,急待加强、加速其建设。立法听证,是立法程序民主化、科学化的核心内容,其本质含义在于通过公众参与立法来达到监督立法活动,因此立法听证具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以及保障公众能平等有效地参与立法从而达到监督立法活动的目的,并能使民众在其中接受到法制宣传和教育之重要功能。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制度有其阶段性、准司法性、法定性、职权性以及普遍适用性(既指普遍适用于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又指通过立法听证所制定之法不指对特定的人和事,而是指对法律所要规范的所有的人的行为和事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听证比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其影响更大、其作用和意义更为重要)的特点。立法听证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指调查、听证和裁决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组织或人员来实施)、案卷排他性原则(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关于立法听证程序的种类,依据一定的标准,大体可分为:正式听证(是指有权机关在制定法规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有权机关基于听证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和非正式听证(是指有权机关在制定法规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有权机关参考,有权机关无须基于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而正式的听证会的召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法定听证和决议听证。所谓法定听证是指如果提出听证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要求时或者法律对某些议案有明确的听证要求时,有权机关就必须举行听证。所谓决议听证是指有权机关对某些法案有权通过决议方式来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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