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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宪法法院简论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一、宪法法院的历史发展

  至上世纪80年代以前,波兰一共颁布了4部正式的宪法,但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1791年通过的《五。三宪法》和1921年的《三月宪法》主要是根据当时的法国宪法制定的。在法国的理论下,保守的法院被剥夺了审查议会法律的权力,而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还刚刚处在萌芽阶段。1935年的《四月宪法》是建立在毕苏斯基的独裁统治之下,而在专制统治下是不会有宪法法院存在的空间。二战以后,波兰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构建与立宪理论上也都全面引进苏联模式。苏联的宪法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和谐一致,这个原则意味着反对分权,保持权力的统一。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被授予代表人民的代议机构,因此在这种理论下设立一个能够审查议会权力的机构显然是不可能的。违宪审查只能由议会自己来完成,但是显然议会不会采用审查的方式宣布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宪。直到上世纪70年代,在波兰的宪法学说中才开始探讨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的问题。在1980年到1981年间的团结工会运动的出现,从政治实践上推动了宪法法院的建立。

  虽然在波兰开始实施军管状态后,团结工会运动被镇压下来,但是执政的统一工人党也不得不作出一定让步。波兰当局开始着手建立违宪制度。1982年3月26日,波兰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新的修正案建立了两个新的司法机构,即宪法法院和国务法庭。但是,宪法法院存在的理论基础与苏联式的宪法原则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因此在宪法法院具体细节的设计上出现了巨大的困难。经过近3年时间的争吵和妥协,直到1985年4月29日,才通过了波兰历史上第一部包含有诸多限制的宪法法院法。为了让宪法法院制度能够适合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在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通过了一些最重要的限制,以试图使宪法法院制度与议会最高权力的宪法理论保持一致性:宪法法院只存在有限的终审权,所有的关于议会法律的合宪性裁决都必须经过众议院的审查。而众议院可以通过2/3多数改变宪法法院的裁决。采用这种方式是。

  直到波兰89年剧变之前,宪法法院实际上都一直是处在议会的控制之中,但是,宪法法院还是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违宪审查的实践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宪法法院经历了89年的剧变后仍被保存了下来。不过,1989年新成立的第一届资本主义性质的议会仍然保留了对宪法法院的合宪性判决的否决权。这些限制并没有影响到宪法法院的继续发展,尤其是在两个新的政府的原则上,即民主法治国家原则及平等原则。宪法法院开始逐渐通过政治和司法实践树立起自己的政治权威。而97年新宪法的生效,为宪法法院最终解决了地位和权力问题的困扰。新的宪法法院法也于同年8月1日由众议院批准。

  二、宪法法院的组织及地位

  1、法院的地位。宪法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宪法性的国家组织,属于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根据97年宪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权应当被授予法院和法庭”。在波兰的司法序列中,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而法庭则包括宪法法院和国务法庭。宪法法院是独立于法院系统外的第二种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2、法院的组成。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各1名。根据宪法第194条第1款,法官的任期为9年。但是只能任职一届,期满后不能连任。因为在欧洲的宪法理论看来,宪法法院主要是解决政治性的任务,宪法法院法官任期过长,容易形成固定不变的政治倾向,会趋于保守,阻碍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

  担任宪法法院的法官需要具备最高法院法官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同样的资格,即具有波兰公民资格,享有完全的民事和公民权利,经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并取得了学位,同时要至少具有10年的法律职业的经验,不过法学教授不受此条件的限制。实际上,宪法法院法官几乎都是由法学教授担任的。从1985年到1998年间任命的35个宪法法院法官,包括23个法学教授,6个法官,3个检察官,2个律师和1个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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