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加拿大宪法的特征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加拿大宪法由很多法律组成,包括政治习惯和司法实践惯例,但它的主要文件是英国法,即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该法案在115年的时间里作了23次修改,最后一次修正案是1982年宪法法案。E.A.德理杰作了恰当的评论:“在加拿大,没有一个有关本国政府的完整法律是通过加拿大自己制定的。这个宪法法案,包括部分成文的和部分不成文的惯例、习惯。”1861年的美国内战与加拿大联邦主义思想形成是同步的,这在加拿大宪法上留下了不可抹灭的痕迹。因而,该宪法是英国和美国宪法的混合体,它采纳了美国的联邦制和英国的议会民主制。

  加拿大宪法的显著特征:

  一) 成文性。

  加拿大宪法几乎是成文的,因为它以《英属北美法案》为基础制定。除此之外,修正案随时影响其内容,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明显地被看作是加拿大的,即殖民地法,《效力法案》,1931年的《威斯特敏斯特法案》和《巴尔佛宣言》,1936年的《退位法案》,诸如《接纳西北领土命令》、《英属哥伦比亚命令》和其它管辖加拿大的其他命令等英国命令,加拿大国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即《平民院法案》、《阿尔北达和萨斯卡彻温法案》、1960年的《权利议案》和一些加拿大议会通过的法案,也就是成立省和改变其疆域的那些法案;1875年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法案,有关行政会议、立法会议和宪法成文部分的选举形式。简言之,加拿大宪法的成文部分与美国不同,它不是一部单一的文件,它是一个由二十部文件、十三个英国议会法案、七个加拿大法案和四个英国议会命令构成的集合体。

  宪法的不成文部分通过惯例看得出来。惯例在加拿大宪法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内阁与总督的关系、政府机关与总理的关系和有关部级责任的规定是加拿大由独裁变为民主制的惯例的产物。但无论如何,加拿大有一部成文的宪法。

  二) 附带柔性的刚性宪法。

  关于宪法修正案,《英属北美法案》并未作出说明,它仅有一个规定,虽各省不能改变省长行使职权,但各省有权修改自己的省宪法,因此,起初的宪法是由加拿大议会向英国国王陛下呈交草案,由英国议会修订。自1949年以后这种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加拿大议会被赋予关于宪法事务的立法权利和修改加拿大宪法,除了各省的立法权外,其他权力包括各省立法机构、政府和学校的权利和利益,英语、法言的使用、下院的任期等权力都赋予了加拿大议会。现行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正的具体程序,它确定了修改宪法过程中的四个步骤,第一步,修正案必须由参众两院通过和各省的立法机构通过,这就给了每一个省一次否决权。第二步,修正案必须由参众两院通过,然后由三分之二的省立法机构通过,并要求各省至少要以全省总人口的半数赞成,通过修正案的七个省中必须包括魁北克或奥特里奥中的一个。第三步,处理事务涉及一个省或几个省(不是所有省)的修正案必须由参议院、众议院、特别省或相关省的立法机构或立法者通过。第四步,修正案由加拿大议会的普通法案制定而成。因而,加拿大宪法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柔性宪法,因为一些修正案是由加拿大议会的普通法案组成。但是,由于第一步至第三步程序决定了各省与宪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有密切联系,因而它是刚性宪法,。

  三) 一部联邦性宪法。

  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和后来的修正案在加拿大建立了一个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主要表现为如下事实:

  1、国家权力分为中央自治领政府和省级政府之权力,省级政府归属于专门的立法机构控制,并对立法问题作了列举。自治领(中央)拥有列举之外的其它专门立法权。

  2、自治领(中央)和各省政府在人事方面的权力是不同的,只要是宪法所涉及的,中央和省都不得改变3、加拿大最高法院是解决中央和各省司法管辖纠纷的最终权力机构,享有终审权,这表明了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联邦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