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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宪法法院简论(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3)、提起审查的主体和形式

  有权提起事前审查程序的只有总统,而能够提起事后审查程序的主体相对而言就广泛得多。和85年的宪法法院法相似,97年的法律对抽象审查区分了普遍提起和特殊提起两种不同形式。普遍提起是可以对任何规范性法规的合宪性提出诉讼,而不管这个法案的内容是否与提出者的职权范围有关。按宪法第191条规定,这个权利几乎属于所有的宪法性国家组织,包括总统,参众两院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总检察长,最高审计委员会主席和人权委员,50名众议员或30名参议员。特殊提起仅限于那些影响申请人活动范围的规范性法规。根据宪法,有特殊提起权的组织包括,地方自治政府单位,全国工会组织,全国雇主组织,职业组织,教会,宗教组织和国家司法委员会。在特殊提起的方式下,宪法法院的院长应当首先把起诉交与一个法官做初步审查。如果法官认为起诉不应当被许可或者明显的没有根据,那么他可以否决这个起诉。如果申请人不服,还可以申请上诉,上诉由3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1985年的宪法法院法仅允许从法律公布之日起5年之内提起抽象审查。新的宪法法院法已经取消了这一限制。对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都可以提起抽象审查。在宪法法院审理开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起诉,法院也必须同时中止其诉讼程序。如果在法院的审理开始之后,申请人才申请撤回起诉,则法院并不必然要终止诉讼,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诉讼。但是,如果在起诉后,申请人不再存在,在这里尤其是起诉是由众议员和参议员所提起的,而在审结前,议会的任期已经结束,那么法院应当将起诉搁置。

  实践中,抽象审查占有主导地位。最主要提起抽象审查的是人权委员,同时,地方自治政府、工会、贸易组织也非常活跃。

  具体审查的主要是采用“法律疑问”的形式。根据宪法第193条的规定,“如果对规范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已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法律的问题的回答将决定法院当前审理的问题,那么任何法院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此类法律疑问。”

  提出法律疑问的权利被授予了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但是真正能够直接提出法律疑问的仅是这些法院中正在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这些法官需要行使这一权力,他们无须经过高级的法院或院长转呈,可直接提交宪法法院。法院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合宪的法律的基础上,但是,法院无须去判定每一个法律合宪性,因此,向宪法法院提交法律疑问只是法院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法院的判决是以附属性法规为依据的,那么法院可以选择,或者将其提交宪法法院裁决,或者自己审查法案的合宪性。而如果判决是以法律或被批准的国际协定为依据的,法院就被排除了自主审查的权力,必须提交宪法法院审查。法院在提交了法律疑问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就必须暂时中止,等侯宪法法院的裁决,以在此基础上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4)、审查程序

  宪法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由不同数目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判决关于规范审查,法律或被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合宪性和符合有优先地位的被批准的国际协定的案件中,需要由5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共同审理。在关于其他规范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被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法律和拒绝进行适用的控诉或关于违反宪法的控诉的案件中,需要由3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主席,报告法官和保留法官按照字母排列顺序选择。

  在以下案件中由全体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宪法性中央国家组织之间的权力争端。2、确认总统不能履行其职务,授权众议院议长暂代行总统职权。3、政党的活动和目的的合宪性审查。4、总统为确认一个先于其签署的法律或先于被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合宪性的申请。5、特别复杂的案件。包括由宪法法院的院长提出,或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提交考虑的申请,或案件中的特别复杂的方面涉及没有在预算案考虑中的财政花费,尤其是正在审理的合议庭意图改变先前由宪法法院全体法官的决定所表达的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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