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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分析(上)(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定义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35]

  定义四:“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6]

  上述几种定义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的:①根本法属性,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法律之根、之本。②阶级属性,一方面它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另一方面,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包括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③规定的内容,认为包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有的还列举出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④民主属性,认为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37]而对此最好的诠释就是毛泽东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38]⑤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上,认为宪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积极为自己的基础服务。世界上不存在脱离一定的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的宪法。⑥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认为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效力是最高的,同时可以延伸出宪法是其它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⑦工具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利用宪法来巩固它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权。而我国宪法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

  随着宪法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研究者视野的不断拓展,不少学者开始逐步推敲上述概念定义的角度。关于阶级属性,人们承认,法是具有阶级性的,因为我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本质作过科学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讲到:“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9]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也曾论述“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40]在那篇《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是怎样给社会革命党人作了总结》译文中,有这样的一句话:“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质对比关系。”[41]因此,可以说革命导师所揭示的阶级属性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而并非是宪法所独有的本质属性。只要我们认为宪法是法,就当然地包括其阶级属性,无需将阶级属性表述在宪法的概念里面。事实上定义五已经改变了这种说法,用“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代替了前面关于阶级属性的表述。但其他的法律又何尝不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呢,只是反映的程度不尽相同而已。“新的发展令人印象深刻的方面也许是,从‘宪法’一词的定义中排除了任何意识形态的含义。”[42]

  关于宪法的民主性,也不是宪法独有的属性,因为在当今“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时代,一个国家的法律无不在形式上或实质上追求民主,“任何法律……,都是相应领域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行政法是行政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企业法是企业民主制度的法律化”。[43]另外,民主并非是宪法固有之义(见前述近代宪法部分)。关于“宪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更不是宪法所独有的属性,目前很多概念已经摒弃不用了。关于“宪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越来越受到批判,因为法律工具主义恰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种严重阻碍。到底是“rule by law ”还是“rule of law”已经成为区分人治与法治的标志之一。

  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特点,却并不是所有宪法都具备,如不成文宪法。所以当我们的“宪法”不仅仅是指“宪法典”时,我们又怎能断定构成宪法的其他要素因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呢。因此我们将此特点作为概念的一部分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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