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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摘要]妇女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该法的实施使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联组织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妇联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是落实党的宗旨任务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妇联履行职能任务的需要。妇联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妇女权益维护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全国社会的力量,多方合作,共同维权。妇联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党的妇女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积极推动立法和政策出台,加强监督力度。妇联组织必须坚持工作特色,求真务实,不懈奋斗。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重视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妇女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该法的实施使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法授权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接受被侵害人的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从法律上赋予了妇联组织贯彻实施妇女法的责任。在制定与完善妇女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妇联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在以政府为主体贯彻实施妇女法的过程中,妇联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联是坚定的维护者。

  一、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地位

  (一)妇联组织的性质

  妇联组织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它们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所谓“特定职能”,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能或某种具体事项,其范围通常是很窄的、有限的。正式行政机关则行使国家的一般行政职能,不限于某种具体领域或某种具体事项。第三,法律、法规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而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通常是有期限的,通常限于输某一具体行政事务,该行政事务完成,相应授权即结束。而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只要该行政机关存在,它就一直行使所授职能。

  (二)妇联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同属行政主体,在行使被授职能时,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授权法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实施行政行为,对违法不履行其义务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采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但被 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仍有一定区别:行政机关是一般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只有在行使被授职能时,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享有的被授权组织某些职权和管理手段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享有的,如行政立法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拘留权及行政复议受理、裁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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