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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思想自由及其宪法保护(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普遍人权理念的形成要求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去接受和保护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20]然而人权内容广泛而丰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可能全面规定,各国确认的只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基本人权。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按照国际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来规定或修改完善本国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由此,作为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一项基本人权的思想自由便成为后来制定宪法的国家所确认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如1982年土耳其宪法第25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和目的,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其思想和意见;不得因其思想和意见而受到谴责和起诉。”智利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拥护和宣传任何政治观点不构成犯罪和滥用权利。”喀麦隆宪法序言规定:“在尊重公共秩序的条件下,任何人不得因出身、观点或宗教信仰、哲学或政治的观点而受迫害。”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障个人和团体的意志形态、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被迫将其意识形态、宗教或信仰自由公诸于世。” 即便是没有明确指明思想自由的美国宪法,一般都被其本国学者认为“第一条宪法修正案宣布……在这一句话里,我国宪法阐明了自由社会的基本支柱: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21]

  (二)思想自由之宪法规范意义

  宪法对思想自由的关怀向我们宣示着,思想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在宪法文本中的彰显揭示出二者必然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关系。思想自由能够为宪法所吸纳,成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而为宪法所保护,本身已经说明思想自由的入宪有着积极的意义。我们认为,这种意义就在于从宪法理念升华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进程,实质上是思想自由作为一项应有权利,在最高级形态上予以内化和认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思想自由与宪法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融合,各自的必要需求都得以满足,同时也促进了宪政的发展。因此,从思想自由与宪法的良性互动关系来分析,是全面思索宪法保护思想自由意义的一条新的路径。笔者的思考正是沿着这样的路径展开尝试的。

  1、立足宪法角度的思考

  首先,思想自由证验宪法来源正当性。宪法是在人权思想日益成熟为一种理论体系和社会理想后,受特定社会背景制约而诞生的。人权所催生的宪法事实上是社会大众相互妥协后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相互之间的契约,立宪主义的思想源流之一就是社会契约。[22]思想自由保证了人们能够自由地形成自己的主张,寻求自身的利益,从而为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契约的制定提供了可能。人有了思想自由,便意味着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面对多元选择时,作出正确选择。这样在众多的权利救济途径中,人们才得以选择了契约这一强而有力的形式将人的权利固定下来,以有效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犯。这种契约就是宪法。其次,思想自由体现宪法价值来源。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和根本法,“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正是宪法的真谛所在。”[23]人本和自由是宪法的价值法则,是宪法的价值来源和逻辑起点。[24]思想自由作为维系人的尊严的最起码的要求,思想如果不自由,人也就难以成为一个独立自主、自决的主体,而沦为被操控的客体,也就失去了作为自由人的必要条件,而人也将在丧失尊严的同时复归于兽类。因此思想自由作为人权中最为体现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一种,它在宪法中的体现无疑会凸显宪法的价值来源。最后,思想自由保障宪法完善。宪法是最高的法,既然是法,它就具有规范性。宪法规范带有主观性,它永远不可能像实证命题那样被证明正确。[25]价值完全中立的宪法规范是不存在,事实上,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即使是制定法律的人民及其代表也会犯错误。因此我们应当永远对宪法持有怀疑主义的谨慎态度,这样才能不断地对宪法加以反省与完善。而怀疑主义的精神只存在于自由的思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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