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宪政的政治含义(6)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法国的宪政传统

  事实上,议会的权利保护和形成功能是法国宪政模式的一大特色。法国的宪政不是以法律在制度中保护个人免于专制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为基础的,也不是以表现为一纸宪法文件的国家缔造行为的神圣性为基础的。法国的宪政观念深深根植于宪法制定权的主权特征及其在逻辑上对被授予权力的优越的观念中。这一对比揭示了法国的宪法历史和宪法理论的显著特征:尽管宪法观念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所获得的重要性,永恒的最高法的观念从未在法国得以确立。

  法国宪法的法律权威远低于美国宪法的法律权威,这一事实可以远溯到1789和1791年法国革命的爆发(亨金,1989)。宪法是所有政府机构包括议会和总统都必须服从的根本法的观点从未在法国获得一席之地。时至今日,法国的宪政观念仍不能接受司法审查制度,即对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司法控制。[1]政府不同机构之间对宪法解释所产生的争议的裁判者不是法院也不是宪法委员会,而是象征国家统一完整的民众所选举的共和国总统。更令人惊奇的是,作为具有全球影响的令人崇敬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母国的宪法竟然没有包含明确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的前言部分有一个对1789年宣言中所界定的人权的附件的庄严声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法律上与宪法合为一体。与之相反,在其宪法的第34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其政治自由行使的保障由法律来决定。

  换言之,当法国人为他们的权利和政治自由寻求守护者时,他们想到的是议会而不是法院。不像美国国会那样要受司法审查——其作为公民权利的潜在威胁,因此须求助于法院与之对抗,法国的议会反倒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者。在法国的宪法传统里,政治自由的观点已内在的与公意的观念连在了一起,而这种公意最终是指集体救赎的想法和所有人在上帝面前内在平等的信念。显而易见,这种基本上属于天主教的信条与新教徒的个人主义形成鲜明对比。与之相对应,法国的宪法信条对国家整体意志完整的关注总是远大于对个人权利的关注。

  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在法国传统中宪政的政治涵义为何、宪法的权威依靠何物得以确立、以及如何解释其约束力这一系列问题。答案不容易获得,但是有一些假设是很有帮助的。第一,宪政之真义及其约束力并非集中体现于宪法中,而是体现在国家的制宪权之中。宪法的制定权是所有被授予权力的创造者并且其本身是不受宪法约束的。宪法既非政治自由的泉源也非政治一体化的泉源,更别提是政治灵感的来源。所有这些意图与其说是宪政观念的体现还不如说是国家观念的体现。不像美国,宪法的制定并不是法兰西国家的缔造行为,与之相反,宪法只是国家的衍生物之一。国家先于宪法而存在。的确,在法国的宪政模式中存在着一个构想的缔造行为,但这只是缔造国家的行为,即创立制定宪法的权力,这一权力随后产生宪法。这样所产生的宪法不能也禁止约束它的制定者——国家本身。在J.西耶斯的论述中,“国家优越于所有事物,它是所有一切的源泉。国家意志总是合法的;事实上,国家意志就是法律本身。”由此可见,国家不能置于宪法的控制之下。

  在法国,宪政理念的实质并不体现于宪法本身,而是体现于可以根据自己意志在任何时候制定或废除宪法的国家权力中。宪政是由我们所称的“宪法创造力”——国家构建和重构其主权并根据其意志为之设置适当的制度性模型的可能性——所组成的。这一富有活力的宪政理念可以用来解释我们在法国传统中所遇到的很多特殊性,例如,过去两个世纪里数量相当多的法国宪法以及普通法律与宪法之间在它们法律上约束力的相当微弱的差别。而在美国,至高无上观念正体现于此;与之相对,在法国这样的至高无上性不是与宪法观念而是与国家的宪法制定权这样的前宪法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宪法在这里是次一级政治和法律权威的体现而非高一级政治和法律权威的体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