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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虽然爱护儿童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文化价值,是社会文明和传统美德的体现。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儿童除了作为“问题”受到关注之外,他们的权利几乎被遗忘了。可以说,到底应该怎样保护好儿童,至今还是一个没有解决好的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难题。例如,是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来保护,还是作为需要呵护的可怜的或者可爱的小动物来保护?当成人的愿望和利益与儿童的愿望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儿童是不是只能服从?等等。把儿童的利益宣布为权利,并且从人权的角度加以保护,是现代国际国内法律发展的一个进步趋势。其中,“最大利益原则”[1]就是近些年来国际人权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确立的一项旨在增进儿童保护的重要原则。本文拟就这一原则作初步的探讨。

  一 “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与涵义

  (一)“最大利益原则”的提出

  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最早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2] 此后,在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这一原则又多次得到重申。如,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3] ,1986年《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4] ,1987年《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5]等。1987年,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署执行委员会就难民儿童问题明确提出:“强调对于涉及难民儿童利益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和家庭统一原则为指导。”[6] 尽管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这样的国际性公约并没有将“最大利益原则”用作一种法律话语,但是,人权委员会在它的两项一般评论中均将“儿童的首要利益”作为解决婚姻案件的准则。[7] 更重要的是,这一原则不仅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并且在解决有关儿童问题时,该原则被作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依据。

  1989 年《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早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Adam Lopatka, 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就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1979年纪念《儿童权利宣言》20周年和庆祝国际儿童年成立大会上,波兰政府提出公约草案的正式文本,并于1980年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工作组讨论。西方几个大国最初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一方面,它们试图削弱首倡者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设法放慢、延长草拟过程。因为,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国家想在公约中否定儿童政治权利的做法降低了公约的立法标准,如里根政府就试图在公约中加进一些反映各种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条款。[8] 这种事态使公约的起草一再陷入困境。然而,自1986年以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始在公约的准备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鼓励和延揽发展中国家加入公约的起草,从而使公约草案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为公约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无庸讳言,与人权领域其他公约一样,该公约也是各国间妥协的产物,它糅合、反映了不同的社会法律制度、不同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的国家的各种观点。发展中国家关注的侧重点是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如保健、医疗、教育等;而发达国家则更强调民主自由权利,如宗教信仰、通信自由、隐私权等。制订公约的十年,也是各方寻求妥协的过程,或者说是东西方价值观念进行折衷的十年。终于,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并同时获得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正如P.奥斯通(Philip Alston)[9] 先生所指出,公约显示了国际人权领域半个世纪以来追求“普遍性的”人权的成就,它发展并重新建构了45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相关原则。[10] 特别是在公约中为保护儿童权益所遵行的具有纲领性质的最大利益原则,更是得到了人权学者和人权活动家的关注。该原则为考察不同的文化价值和普遍的人权标准提供了理想的参照,西方学者就此一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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