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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1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中国儿童权利意识虽已初步生成,但还没有普及。立法和司法上虽初步体现了“儿童优先”原则,但因经济、社会和观念方面的原因,真正把儿童权利落到实处,采取具有国际普适性的最大利益原则规范涉及儿童事务的一切行为,还会有很艰难的路要走。中国的权利之壤虽非贫瘠,但陈年经久的封建特权思想影响与引进的和新生的平等性的权利是水火不容的,要想在积淀已久的旧思想的岩层下生长出合格的儿童权利观念,绝非易事。儿童的权利保护既有赖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希望所在。正如《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所说:

  今天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与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们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贡献将塑造世界的未来。

  注释:

  [1]“the best interest”在目前流行的中文版本里多数译为“最大利益”(如,《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联合国1994年版);少数译为“最佳利益”(如,郝卫江著《尊重儿童的权利》,天津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我国台湾省的《亲属法》和《儿童福利法》等)。本人倾向于后者的译法,但为了与国际公约中文版本保持一致,本文仍沿用“最大利益”。

  [2] 该宣言原则二规定: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面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宣言原则七还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对儿童的教育和指导负有责任的人的指导原则;儿童的父母首先负有责任。

  [3] 该公约第5条第2款责成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实现考虑子女的利益。” 第16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任何与婚姻和家庭相关的事物,“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4] 该宣言第5条指出:“在亲生父母以外安排儿童的照料时,一切事项应以争取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是他或她得到慈爱的必要并享有安全和不断照料的权利为首要考虑。”

  [5] 该宪章第4条规定:“任何个人或当局所作的涉及儿童的行为,应首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6] 转引自Philip Alston, ‘The Best Interests Principle: Towards a Reconciliation of Culture and Human Rights’, in Philip Alston

  (ed),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p.6.

  [7] General Comment No 17 (35), Report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UN doc A/44/40 (1989), Annex VI, para 6; and general Comment No 19 (39), Report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UN doc A/45/40 (1990), Annex VI, para 6.

  [8] 参见Philip Alston, ‘The Best Interests Principle: Towards a Reconciliation of Culture and Human Rights’, in Philip Alston (ed),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p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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