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论公民“上书”的基本条件(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在大陆法系国家,依据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当事人须先向普通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如前所述,有的案件属于普通法院的受理和审理范围,普通法院予以受理,而有的案件普通法院并无权力受理并进行审理,对这类案件,普通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它就具有两种不同的时效的规定:一是不属于普通法院受理案件的宪法控诉时效,一是普通法院受理案件的宪法控诉时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条关于公民提起宪法控诉的时效规定的最为具体,值得我们借鉴:(1)对于经过法律救济之后,仍认为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宪法权利的,控诉的对象是普通法院终审裁判的依据,时效为一个月。该时效自送达或者自不依照一定形式通知完整格式的裁判时起算,但以按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依职权作出的为限;在其他情况下,期间自裁判的宣告时,裁判无须宣告的,或依其他方式通知宪法控诉人时起算。裁判的完整副本未交付宪法控诉人,宪法控诉人因此以书面的或者在书记处作成的笔录请求交付完整的裁判时,前句的期间即为中断。期间中断至完整的裁判正本由法院交付宪法控诉人,或者依职权或者由参与程序的诉讼关系人送达到宪法控诉人时止。(2)对于没有法律救济的公权力行为,公民在该项法律时效后或者机关行为作出后一年内向宪法法院提出。

  我国立法法也没有就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时效作出规定。这是立法法的一个立法空白。但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首先必须要有时效,其次,也必须要有两个不同的时效。我认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它不是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过程中附带地进行审查,而是由与普通法院相分离的独立的机关进行审查,就法律诉讼权与违宪审查权分离而论,类似于德国式的模式。因此,德国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就孙志刚案来说,假如孙志刚的近亲属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话,也应当是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后的一个月内。

  违宪审查作为一项既维护宪法秩序又救济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需要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来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的基本原则等,俞江等三位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我国目前急需这样一项法律。

  注释:

  [1] 据报道,孙志刚大学毕业后未找到工作而到广州,期间,被广州收容救治站以没有证件为由收容,在收容过程中死亡。关于死亡原因,据称有被殴伤害。

  [2] 三位博士均毕业于北京大学,现工作单位分别是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

  [3] 三位博士称:“我们虽然是法学博士,但更愿意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写这份建议书,因为宪法意识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实际上,法学博士是一种学位,而不是一种身份,同时,立法法除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仅仅规定了公民个人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而没有规定法学博士也具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资格。就公民而论,所有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下一律平等,而不能区分普通公民和特殊公民。某些公民由于担任一定的公职,而拥有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力与其公职相联系,而不是与其公民身份相联系。因此,并不能说这类公民是特殊公民。

  [4] 在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生效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在没有发生具体案件的情况下,宪法明确规定的部分国家领导人,如总统、总理、两院议长、最高法院院长等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宪法法院基于该请求,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法国甚至规定,议会制定的有关议会的议事规则在生效以后必须主动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这一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是协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抑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侵犯其他两机关的宪法权力,而主要不是以保护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为出发点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